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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简称平,是北京在历史上曾经使用的城市名称之一。明朝洪武元年,即1368年9月12日,大都更名为北平府,取"北方安宁平定"之意,北平第一次成为北京的名称。后于明朝永乐十九年(1421年)作为明朝的都城改名为北京,与南京对应,形成"两京十三司",此为今名之始。

民国十七年(1928年)6月20日设立北平特别市,相当于今日的直辖市。日伪政府于1937年10月12日又将北平改为北京,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后,恢复原名北平。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中南海怀仁堂隆重开幕。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设于北平市,同时将北平市改名为北京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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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解放

北平和平解放谈判,始于1948年11月18日。当时辽沈战役胜利结束,平津战役即将开始。北平和平解放正式谈判,先后进行了三次:

第一次谈判是在1948年12月中旬。当时平津战役已经打响,北平正在被军事包围。傅作义派崔载之为代表同李炳泉(中共地下党员)一起,带电台和报务员、译电员到三河县平津前线司令部所在地,与东北野战军参谋长刘亚楼进行了谈判。

第二次谈判是在1949年1月6日至10日。当时傅部主力35军被歼,平津战役胜负大局已定。傅作义派周北峰、张东荪到河北蓟县八里庄,同平津前线司令部领导人林彪、聂荣臻、罗荣桓和刘亚楼进行谈判,双方草签了《会谈纪要》。

第三次谈判是1949年1月14日至17日。14日上午人民解放军向天津守敌发起总攻。当天傅作义派邓宝珊、周北峰作为全权代表,到通县西五里桥平津前线司令部,与林彪、聂荣臻、罗荣桓和刘亚楼进行谈判。谈判取得了成功,16日双方签署了《关于北平和平解决的初步协议》14条。东北野战军参谋处长苏静与华北"总部"政工处长王克俊及崔载之,分别代表双方在《关于北平和平解决问题的协议书》上签字。1949年1月31日,人民解放军入城接管防务,至此,北平宣告和平解放。

历史沿革

明朝洪武元年,即1368年9月12日,大都更名为北平府,取"北方安宁平定"之意,北平第一次成为北京的名称。后明成祖朱棣迁都,作为明朝的都城于明朝永乐十九年(1427年)改名为北京,与南京对应,形成"两京十三司",此为今名之始。

清朝宣统三年(1911年)辛亥革命后,民国元年(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定都南京。同年3月,袁世凯将临时政府迁至北京,北京再次成为首都。民国伊始,北京的地方体制仍依清制,称顺天府。直至民国三年(1914年),改顺天府为京兆地方,直辖于北洋政府。这一时期,北京新建了有轨电车系统,和一批现代的文化教育机构,如北京大学、燕京大学清华大学辅仁大学、协和医学院等。

民国十七年(1928年)国民革命军北伐,攻北京,张作霖退回关外。后被日本关东军谋刺于皇姑屯,东北易帜,北洋政府结束运作。

北伐战争后,中国的首都回迁南京。撤销京兆地方,改名为北平特别市。民国十九年(1930年)6月,北平降格为河北省辖市,同年12月复升为院辖市,相当于今日的直辖市。这一时期,北京虽不再是首都,但在教育方面仍有关键优势,拥有国立的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著名高校,被国际人士称为"中国的波士顿"。

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七七事变后,北平被日军占领,将北平改名为北京。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日本宣布向同盟国投降,中国抗日战争结束。同年8月21日第十一战区孙连仲部接收北京,并恢复原名北平。

为与中国共产党对决,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11月蒋中正命令于北平成立华北剿匪总司令部。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1月,傅作义与中国共产党达成和平协定,率中华民国国军25万守军投降,1月3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平进入北平市,并改称北京市,北平市走入历史。

行政区划

民国初,北京城内划分为10区。民国十七年(1928年)12月19日北平市政府下令推行"地方自治",设立市辖区("自治区")。将全市分为15个区,各区以序号命名。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接收后,全市分为16个区,各区以序号命名。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3月,原郊区的第十三区至第十六区调整分界,由原来4个区改为8个区,即第十三区至第二十区。至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1月底前不变。

管辖范围

民国时代的北平市辖区范围,大致相当于今日北京的城六区略小。

人口情况

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公布的统计资料,北平市人口为167万2438人。

政府体制

市行政机构变迁

京兆地方

清朝为顺天府顺天府衙署,其首长称顺天府尹。民国元年(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顺天府仍维持旧制,顺天府衙署改顺天府尹公署,首长为顺天府尹。民国三年(1914年)10月4日,中华民国大总统袁世凯颁布《京兆尹官制》(法律13号)及《京兆地方区域表》(教令第133号),改顺天府为京兆,顺天府尹公署改为京兆尹公署,首长为京兆尹。民国七年(1918年),

京都市

民国初,北京作为新成立的中华民国首都,市政管理体系仍然承袭清代旧制。民国三年(1914年)4月,内务总长朱启钤鉴于京师市政的重要,划定市区,于顺天府下设立京都市政公所,置督办1人,由内务总长兼任。督办之下设总务处,综理全所事务。京都市政公所内部分设文书、登记、捐务等科。民国五年(1916年)9月,京都市政公所改组,裁撤总务处,仍设提调一职。督办之下分设文书、调查经理、测绘、工程、交际、出纳7科,稍具市政组织规模。民国七年(1918年)1月,根据《京都市政公所暂行编制》,将科扩展为处,将营造局改为第四处。处设处长、副处长各1人。民国十六年(1927年)11月,颁行《修正京都市政公所暂行编制》,仍置督办、会办、坐办,会办改由京师警察厅总监兼任,以收合作之效;并为听取市民意见,增设评议会,评议长由督办兼任。

北平特别市 民国十七年(1928年)国民革命军北伐攻克京都后,1928年6月21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145次会议决定,"京都"于6月28日更名为"北平",并设北平特别市,直隶国民政府。此前的26日,任命北平特别市市长。8月21日,北平特别市政府正式成立。依据《特别市组织法》,设市长1人、参事若干人,下置财政、土地等局。民国十七年(1928年)10月起,河北省政府驻此。民国十九年(1930年)6月,根据新颁布的《市组织法》,省会所在地必须为省辖市。由此,该市降格为河北省省辖市,直隶河北省政府。同年10月,河北省政府迁驻天津市。11月再次复升为院辖市,称北平市政府,直隶于行政院。

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7月,日军占领北平,随后改称"北京市"。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8月日本投降,北平光复,南京国民政府重组北平市政府。9月接管了北京市,并宣布恢复该市原名称"北平市",仍为院辖市;10月,北平市政府重新成立,仍直辖于行政院。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1月13日,行政院公布《北平市政府组织规程》,市政府直隶于行政院,设市长1人、参事2人,下置民政、财政等局。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1月31日,"北平和平解放",由中共华北人民政府下属的北平市人民政府接管。

首任市长

1928年3月13日,何其巩作为第二集团军总代表率部作战,6月初,北伐军占领北京、天津,统治中国长达16年的北洋军阀政权覆灭。1928年南北统一后,国民政府迁首都于南京,6月28日,改北京为北平特别市,设北平特别市政府,何其巩出任第一任市长。后长期担任中国大学校长。解放战争期间参与策划了十一战区起义工作,同时何市长积极说服战友傅作义将军率部起义,北京城历史文物得以完好保存。北京解放后不久,中国大学因故停办,何市长长期隐居。

历任行政长官

附:顺天府尹公署

附:京兆尹公署

北平特别市政府市长

北平市政府市长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