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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医师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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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医师,医生职称的一种,居主任医师之下,主治医师之上,为副高级职称。一般,也简称为“主任”,患者均以此为尊称。一般冠以姓氏,例如:李主任。[1]

区别

科主任

是指医院某科室的行政主任,并非指职称;

副主任医师

而副主任医师是职称名,其级别相当于医学院校的副教授。

部分副主任医师,同时也被评为“副教授”或“教授”职称,承担一定的科研与教学任务。

医师职称分

住院医师(助教) 主治医师(讲师) 副主任医师(副教授) 主任医师(教授)[2]

职务职责

一,医(药,护,技)士

在上级卫生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本专业一般技术工作.

二,医(药,护,技)师

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或常用专业技术问题.

三,主治医(药,护,技)师

1.处理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

2.指导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四,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1.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

2.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

3.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4.聘期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至少2篇高水平学术论文.

1、在科主任领导下,把好本科或本专业专科的质量关。指导下级医师的诊断、处理、手术和其他技术操作,帮助解决难题,提高下级医师的诊治和操作水平。若长期不能承担相应的指导任务,即不能再任相应的职务。

2、负责门诊、病房、出诊、会诊、值班、查体等医疗任务。亲自参加或主持对危重患者的抢救。主任医师和担任科主任或业务副主任的副主任医师,每月至少查房或重点查房一次,并随时解决疑难病例的诊断和治疗问题,指导病房医疗工作的改进。

3、督促下级医师贯彻包括处方、入院、分科、会诊、医嘱、病案书写、医疗统计、首诊负责、传染病报告等在内的各项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本人在这些方面应成为下级医师的楷模。

4、决定疑难病例的转诊。充分利用本院现有的设备和技术力量,尽量把病人留在本院解决。做到该转的坚决转,不该转的坚决不转,不转院的尽量把他的病治好。

5、从事并指导本科或本专业专科的临床研究。本人每年至少完成一篇 (部) 有质量的论文 (著作) 和一篇译文。

6、在本院医生较少的情况下,要兼做一部分下级医师的工作。

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3,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相应学历,学位;

4,具备履行应聘职务岗位职责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5,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6,具备应聘职务规定的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⑴高校教师应具备的外语能力

初聘教授,副教授,讲师应取得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证书,或国家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A级证书长期有效);

初聘助教应取得大学公共英语四级证书(其他语种应相当水平);

另,从事外语教学的教师,二外B级证书终身有效;从事体育,艺术教学,思想政治教育,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外语B级证书终身有效.

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教师,以及具有高级职务的访问学者(出国前经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集训部培训考试合格公派出国,连续在国外6个月以上),可免考外语;

1955年1月1日前出生的,担任下一级职务10年以上人员应聘高级职务可免考外语.

⑵高校教师应具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

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初聘中,高级职务应取得由教育中介机构颁发的相应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终身有效);计算机专业教师可免考.

除基本条件外,卫生技术人员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医(药,护,技)士

1,大学专科,中专毕业,一年见习期满.

2,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在上级卫生技术人员指导下,能胜任本专业一般技术工作.

3,取得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证书.

二,医(药,护,技)师

1,大学本科毕业或获得硕士学位,一年见习期满;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医(药,护,技)士职务2年以上,或中专毕业,担任医(药,护,技)士职务5年以上.

2,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或常见专业技术问题.

3,取得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证书.

三,主治医(药,护,技)师

1,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医(药,护,技)师2年以上;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硕士学位,担任医(药,护,技)师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担任5年以上医(药,护,技)师职务.

2,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国内本专业先进技术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处理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能指导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在临床或技术工作中取得较好的成绩或具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经验总结.

3,取得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证书.

四,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1,具有硕士学位,担任5年以上主治医(药,护,技)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硕士学位,担任主治医(药,护,技)师6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担任7年以上主治医(药,护,技)师职务.

2,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并应用于实际工作;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较丰富的临床和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

3,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

晋升副主任医师,每年需要的申报材料都不尽相同,一般情况下申报所需的材料为:

1、学历学位证书中级职称证书(满五年)。

2、执业医师证书。

3、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复、聘书。

4、职称外语合格证书(高级)。职称计算机培训合格证书(高级)。

5、业绩成果: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任中级职称以来的不同年度的三份病案)。

6、在ISSN、CN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7、要通过副高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申报当年的上一年度组织考核)。

8、继续教育证书。

9、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相关规定

【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统一卫生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加强晋升工作的管理,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加速建设又红又专的卫生技术队伍,为创造中国统一的新医学新药学,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卫生技术人员根据业务性质,分为四类:

一、医疗防疫人员(含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寄生虫、地方病防治,工业卫生,妇幼保健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住院医师)、医士(助产士)、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

二、药剂人员(含中药、西药)的技术职称为: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剂士、药剂员。

三、护理人员的技术职称为: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护师、护士、护理员。

四、其他技术人员(含检验、理疗、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营养、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见习员。

第三条 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做到又红又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贡献力量。

第四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任医师、主任药师、主任技师、主任护师:

1. 精通本科(本专业,下同)理论,掌握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精通中医药理论,对经典医著有所研究);

2. 能熟练地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并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著作;

3. 善于指导本科全面业务,能为医疗、教学和科研培养出高级人才;

第五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技师、副主任护师

1. 通晓本科理论,了解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通晓中医药理论,熟悉经典医著);

2. 能够指导本科全面业务,能为医疗、科研和教学培养高级人才;

3. 从事本科主治医师(或相当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第六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治(主管)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

1. 熟悉本科理论和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能熟练地掌握本科实际技术操作;

2. 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处理本科复杂问题。能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籍(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3. 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教学和指导下级卫生人员的能力;

4.从事医师(或相当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第七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医师、药师、技师、护师:

1. 熟悉本专业理论和基础医学知识,具有一定的实际技术操作能力;

2. 能独立处理本科常见病或解决常用业务技术问题,并能对中、初级人员进行业务指导,能初步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籍(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3. 高等院校毕业或从事本科医士工作(或相当职务)五年以上或有高中文化程度,从师学习五年(初中文化程度须七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者。

第八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医士、助产士、药剂士、技士、护士:

1. 了解本专业基本理论,并有一定的实际技术操作能力;

2. 能担任本科一般常见病防治或一般常用业务技术工作,并能对初级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3. 中等技术学校毕业或中医药学徒出师、初中文化程度独立从事本科工作三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者。

第九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药剂员、护理员、见习员:

1. 初步了解本专业一般知识,并能担任一般的专业工作;

2.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在实际工作中经过短期学徒或培训。

第十条 在卫生、医疗工作中成绩卓著,有重要发明创造,或科学技术上有独特专长,或西医学习中医并坚持走中西医结合道路,为创造中国统一的新医药学作出贡献者,可提前或越级晋升。

第十一条 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晋升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贯彻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由学术委员会对其业务水平提出评价。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局规定。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

一、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为中级,报县(市)卫生局(科)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审批;中级晋升为医师(或相当职务),由本单位组织作出鉴定,推荐参加统一考试合格后,由地区、省辖市卫生局审批,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备案。医师晋升为主治医师(或相当职务),报地区、省辖市卫生局审批,并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备案;晋升正、副主任医师(或相当职务),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批,并报省、市、自治区有关领导机关及卫生部备案。

中央各部委所属的地方企事业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晋升,由各有关部委负责办理,没有或卫生行政部门不健全的部委,由有关部委委托地方按上述程序审批。

二、由卫生部和省、市、自治区双重领导以部为主的单位,确定或晋升为正副主任医师及其相当职务的,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核,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机构和集体所有制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

附:几点说明

1. 正、副主任医师(或相当职称,下同)作为技术职称,正、副科室主任作为行政职务。科室主任一般应由主任医师担任,但在没有主任医师或由于主任医师担任科室主任有困难的,也可由下一级医师担任。

2. 护士长、科护士长、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作为行政职务。

3. 在卫生医疗单位中,从事科研或教学工作的人员,应按教育部或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确定和晋升技术职称。

4. 各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时,其考核(或考试)的内容和办法,可根据本省、市、自治区实际情况由卫生局自行规定。

5. 本条例中的医士、助产士、药剂士、护士和技士统称为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药剂员、护理员和见习员统称为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医师资格考试

副主任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后,2007年底以前受聘中级技术职务(满2年);

2、2004年7月底前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2004年底以前受聘中级职务(满5年);

3、大学普通班毕业后,2004年底以前受聘中级职务(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后,2009年7月底以前取得本科以上学历(专业一致或相近专业),2002年底以前受聘中级职务(满7年);

5、1970年底以前大专毕业,2004年底以前受聘中级职务(满5年)。

6、1984年底以前大专毕业,2002年底以前受聘中级职务(满7年)。

7、1984年7月底以前护理专业中专毕业,从事临床护理工作25年以上,2009年7月底以前取得护理专业的专科以上学历,2004年底以前受聘中级职务(5年以上),可申报副主任护师任职资格。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