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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是漢語詞語,拼音是xíng fá,意思是人民法院依據刑事法律對犯罪分子給予的強制處罰.[1]
釋義
刑罰不僅可以剝奪犯罪分子的財產、政治權利,還可以限制或剝奪人身自由甚至生命 ,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
出處
《書·呂刑》:「刑罰世輕世重,惟齊非齊,有倫有要。」 《列子.仲尼》:凡此眾疾,爵賞不能勸,刑罰不能威,盛衰利害不能易。 《荀子·君子》:「刑罰不怒罪,爵賞不逾德。」 漢·司馬遷《史記·呂太后本紀》:「刑罰罕用,罪人是希。」 漢·班固《白虎通·誅伐》:「哀孝子之思慕,不忍加刑罰。」 《舊唐書·韋湊傳》:「善善者,懸爵賞以勸之也;惡惡者,設刑罰以懲之也。」 《舊唐書列傳卷二十七》:儻陛下忘精一之德,開恩幸之門,爵賞有差,刑罰不當,則忠臣正士,亦不復談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