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僉事[1]中國古代職官。相當於副職或助理。

金朝按察司始置有僉事一職,專司判斷官事。元朝的肅政廉訪司宣撫司安撫司等皆置有僉事。明朝沿用,都督都指揮按察宣慰宣撫等,皆設有僉事。努爾哈赤曾任明朝建州都督僉事。[2]初沿用僉事一職,至乾隆十八年(1753年)廢除此職,清末復置。中華民國北洋政府時期亦設有僉事,1912年魯迅曾任教育部僉事一職。

注釋

  1. 注音:ㄑㄧㄢ ㄕˋ,拼音:qiān shì
  2. 《明實錄》:“萬曆十七年,九月,辛未,以建州夷酋童奴兒哈赤為都督僉事。”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