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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国家民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民族政策的组成部门,由中共中央统战部领导。国家民委主要负责管理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研究民族学理论,展开民族工作和民族教育,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等工作。

沿革

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成立,简称中央民委。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197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被撤消。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成立,简称国家民委,此后一直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根据2018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1]中,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归口中共中央统战部领导。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仍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职责

根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民委承担下列职能:

  1. 制订有关民族问题的政策法规,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检查民族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2. 指导、监督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
  3. 协调民族关系,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的事宜。
  4. 参与制订有关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参与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
  5. 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和协调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
  6. 研究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组织协调对全国民族问题的综合调查研究。
  7. 参与研究制订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管理所属民族院校和文化事业单位。
  8. 管理全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和民族古籍整理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和编辑出版工作。
  9. 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
  10. 研究世界民族情况,开展有关少数民族的对外宣传工作,参与办理涉及联合国反对种族歧视等国际条约的有关事务;管理有关的涉外事务,办理居住国外的少数民族同胞回国探亲、旅游、定居和组织接待国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11. 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的业务工作,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
  12.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2]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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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