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特别市政府
上海特别市政府是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上海市的最高行政机关,于民国16年7月7日成立,其依据为民国16年5月颁布的《上海特别市暂行条例》和民国17年7月颁布的《上海特别市组织法》,民国19年5月,中华民国国民政府颁布《上海市组织法》,改上海特别市为上海市。上海特别市政府是上海市、区两级建制成立的开端。[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