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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开发与世界遗产保护的矛盾与协调
遗产地的破坏包括自然性破坏和人为破坏。前者主要是由天灾、自然风化和动物活动等造成,具有不可控性。后者由于人类的不当行为造成。随着遗产旅游的不断升温,对遗产的人为破坏也屡屡发生。如: “三孔水洗”事件、泰山辟山修索道、[[张家界]]修电梯、敦煌壁画脱落等事件的发生,有的已经给遗产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有的则给遗产保护带来潜在的巨大威胁。[[自然环境]]生态破坏了或许可以弥补,而历史文化生态一旦破坏即无从恢复。在这种二者对立事物取其一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变换一下视角,能否找到一种折中的办法,即能否让旧的存在为新的经济发展服务。于是,在这种背景之下“世界遗产”的概念被提出,接着“世界遗产”的保护与开发问题就“凸现”出来。
世界遗产概念的提出,标志着人们对人类自然和文化财富的新认识。1972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所指的遗产,包括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学、美学、[[考古学]]、[[科学]]、民族学和人类学价值的纪念地、建筑群和遗址;自然遗产是指有突出价值的自然的地质学和生物学形态、濒危动植物物种栖息地,以及具有科学、美学和保护价值的地区,同时具有上述两个特点的称为双重遗产。[4] 世界遗产的这些含义决定了它的基本特性,即世界性、杰出性、独特性和多样性。
==参考文献==
[[Category:303 科學教育及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