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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半导体设备和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材料分会'''编号TC203/SC2,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筹建及进行业务指导。
==全国半导体设备和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材料分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具体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各行业生产、使用、科研、教学、监督检验和经销等方面专家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保证标准化工作在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工作效能等方面的 效果,促进国际交流,消除技术壁垒,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与SEMI标准接轨,并将标准纳入法制轨道,组建成立“全国半导体设备和材料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材料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材料分会)。
第三条 本标委会是从事半导体材料全国性标准化技术工作的组织,是全国半导体材料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半导体材料标准制修订、标准体系研究及标准信息 交换等方面的工作,接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以下简称有色标准所)和全国半导体设备和材料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半导体标委会)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半导体企业的具体情况,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半导体材料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 按照国家制修订标准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使我国的半导体材料及与其配套标准与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接轨,并负责理顺 新的标准化管理关系,制定科学、完善和优化的标准结构体系。
第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与SEMI相应技术委员会的有关技术业务工作。积极组织标准化工作者参加SEMI标准化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第七条 就半导体材料标准的状况及其发展趋势,提出我国材料标准制修订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组织我国半导体材料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工作。
(1) 根据国外对半导体材料的各项参数检验方法标准状况,结合我国情况,制修订我国的半导体材料标准检验方法标准,使其与材料标准配套,并与国外先进标准接轨。
(2) 就我国在半导体材料及其检验方法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成熟的、能推广的新材料、新检验方法,应及时将其制定成我国标准,使其在生产中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对于在半导体材料研制、质量检验方面已取得重要的科技成果,具有重要实用价值,且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推 荐,争取其支持,开展科技攻关,使其应用到生产实践中去,并制定成国家标准。
第九条 根据我国的情况,制定我国在半导体材料方面贯彻实施ISO 9000的质保体系,为我国的半导体材料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第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召开国际国内学术研讨会或宣贯会,进行技术交流或宣贯新标准。
第十一条 组织半导体材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军用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负责对半导体材料国标及行标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三条 受部门的委托,参与半导体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质量抽查等有关技术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受部门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委托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受企业委托,对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军用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进行水平认证和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
第十六条 受企业委托,对企业围绕合同执行的国标、行标发生的质量争议负责仲裁。
第十七条 受企业委托,协助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为企业的国际、国内贸易活动查寻和提供相关的国内、外标准资料或质量方面的背景材料,包括贸易法规、贸易合约等。
第十八条 标委会将面向社会开展工作,进行标准化信息传递。及时介绍最新颁布的或正在制修订的国内、外半导体材料标准的新内容或重要变更内容,并负责半导 体材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军用标准的具体宣贯、解释工作。介绍标准化课题研究情况及标准化活动信息(包括会议、计划、培训信息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标委会实行会员制,标委会会员由生产、使用、科研、教学、监督检验和经销等方面的单位组成。任何企业或团体可以在任何时间向标委会提出加入或 退会的申请。会员分为积极会员(以下简称P会员)和观察会员(以下简称O会员)。
第二十条 本标委会会员资格的确认
“P”会员的资格:
㈠积极参加半导体材料标准化工作并作出过贡献;
㈡企业标准化工作开展得好;
㈢有专职或兼职标准化工作人员;
㈣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O”会员的资格:
㈠能够参加半导体材料标准化工作;
㈡对标准化工作和标准草案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本标委由会员单位选派1~2名同志担任委员,标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三~五年。领导机构设立如下: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
第二十二条 本标委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标准计量研究所提出,副主任委员从全体委员中产生。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标委会设有秘书处,在标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提供技术和行政方面的服务,对标委会工作计划内的全部项目进行处理。秘书处有责任保证标委会工作积 极进行并应尽力使工作获得满意的结果。秘书处设在有色标准所。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标委会可设立制修订工作组或其他专项工作组,负责半导体材料标准的制修订、标准宣贯等具体工作。秘书处将以工作简报或通讯形 式,把标委会的工作内容、进度安排等不定期地向全体会员进行通报。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
“P”会员的权利:
㈠有权提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军用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建议并提交标委会讨论。
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军用标准的起草权;可免费获得包括标准报批稿在内的标准起草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并在标准审查过程中有表决权。
㈢有权受标委会委托代表标委会参加国际标准化工作会议。
㈣有权承担标准化课题研究及标委会分配的各项工作,并获得相应的经费。
㈤有权获得标委会提供的各种最新标准化信息。
㈥可免费得到当年度新发行的国、行、军标文本,并有权对标准内容提出咨询并得到答复。
㈦可免费办理标准水平认证。
㈧可免费办理企业标准备案。
㈨享受由标委会举办的各种会议、学习班费用上的优惠。
㈩享受标委会提供的其他优惠服务,如生产许可证、质量抽查、采标标志、质量认证等与标准有关的各方面的咨询服务及标准、质量争议的仲裁服务等。
“O”会员的权利:
㈠有权提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军用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建议并提交标委会讨论。
㈡有权以观察会员身份参加标准审查工作会,并可免费获得除标准报批稿之外的标准起草过程中的全部资料,但在标准审查过程中无表决权。
㈢有权对已发行的国、行、军标的标准内容提出咨询并得到答复。
㈣有权获得标委会提供的各种最新标准化信息。
㈤享受由标委会举办的各种会议、学习班费用上的优惠。
㈥享受标委会提供的其他优惠服务,如生产许可证、质量抽查、采标标志、质量认证等与标准有关的各方面的咨询服务及标准、质量争议的仲裁服务等。
第二十六条 会员的义务
㈠会员应遵守标委会的章程,执行标委会的决议,接受标委会分配的任务。
㈡会员应向标委会反映情况,有义务提供其他途径获得的标准资料,供全体会员享用。
㈢会员有义务将本单位的标准化活动及工作经验,在全体会员单位之间进行交流。
㈣会员应按期缴纳会费。
㈤凡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劝告无效者,标委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并在秘书处备案,两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