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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辐射防护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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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辐射防护学会'''是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成立于2014年6月17日,是国际辐射防护协会(IRPA)的成员国学术团体。学会挂靠在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业务主管单位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业务指导单位是国家国防科工局,接受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学会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学术作风;倡导奉献、创新、协作精神,团结广大辐射防护科技工作者和其他科技工作者,促进辐射防护科学与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辐射防护科学与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辐射防护科技人才素质的成长和提高,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业务范围==

学会的业务范围:开展辐射防护及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辐射防护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为会员与团体会员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推广先进技术;开展同国外相关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维护会员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开展科普宣传,促进公众信息沟通;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举办科技展览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辐射防护建议,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进行科技项目论证、规划、评估、咨询、鉴定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活动;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培养、发现并举荐人才。接受相关业务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学会设有综合行政部、学术与国际交流部、公众沟通部与财务部四个工作部门。

==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辐射防护学会。英文名称:CHINA SOCIETY OF RADIATION PROTECTION,缩写:CSRP。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辐射防护工作者和从事辐射防护科学技术研究、生产、教学、应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国际辐射防护协会(IRPA)的成员国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学术作风;倡导奉献、创新、协作精神,团结广大辐射防护科技工作者和其他科技工作者,促进辐射防护科学与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辐射防护科学与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辐射防护科技人才素质的成长和提高,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国家国防科工局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承担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辐射防护及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辐射防护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二)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推广先进技术;

(三)开展同国外相关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维护会员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五)开展科普宣传,促进公众信息沟通;

(六)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科技展览展示活动;

(七)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辐射防护建议,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开展科技项目论证、规划、评估、咨询和奖励推荐等工作;

(八)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培养、发现并举荐人才。

(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中国辐射防护学会科学技术奖。

(十)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推动下,为辐射防护领域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开展经验交流活动;

(十一)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学术和科技书刊;

(十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组织开展辐射防护标准的编制,组织或参与制订辐射防护技术规范、服务准则、特殊岗位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及考核、新技术新产品的认定与推广等相关工作;

(十三)承担相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辐射防护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1.有一定专业技术职称或专业知识的科技工作者;

2.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五)单位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与辐射防护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团体有关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合法设立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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