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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个体劳动者协会'''成立于1986年10月,福建省私营企业协会成立于1997年3月。2007年3月,两会合并为福建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机构简介==
福建省个体私营协会有9个设区 市个协、私协、85个县(市、区)个协、私协团体单位会员近680个基层分会,4300个 会员小组。拥有个体工商户会员90多万人,拥有私营企业会员9万多户,是福建省拥有会员最多的社团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二十多年来,我省各级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以服务个私经济发展、服务会员为宗旨,履行职能,为促进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协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福建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简称福建省个私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由全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控股公司及其业主、股东,有关单位或组织、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私营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的助手。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组织会员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自主创新,诚信经营,奉献社会,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增进个私企业与政府的沟通和联系,维护个私企业的合法权益,把个私协会建设成“会员之家”、“企业之家”,为会员服务,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民政厅是本会的社团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接受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福建省福州市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增强会员的政治意识,努力提高会员的政治素质;
(二)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会员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宣传会员的先进事迹,推荐、表彰优秀会员,推介代表人士,组织会员开展公益活动和文体活动;
(三)围绕会员生产经营活动,开展信息交流、业务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和技术职称的考核评定工作;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帮助会员开展资金融通工作,提高资本运作能力;组织会员开展商务考察活动,拓展市场覆盖面;
(四)开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活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
(五)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状况,向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和立法建议;
(六)指导在会员中建立党、团、工、妇等组织,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个体私营经济进行监督管理;
(七)指导市、县、区个私协会开展工作;
(八)开展与境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九)承办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参加本会的意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均可成为本会员。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各市、县、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或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和相关行业协会。
单位会员:经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控股公司;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
个人会员:经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愿意承担本会委托的事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遵守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审定合格;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三)有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及工作人员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理事会成员提出批评、质询和罢免建议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支持本会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凡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其会员资格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协商、选举产生。有关单位或组织、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和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可以被选派为代表。团体和单位会员代表以代表本单位的自然人为代表。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利: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讨论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根据业务主管单位提名,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主持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会长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须经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有关部门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及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