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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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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婚姻'''(Cooperative marriage),简称形婚,又称合作婚姻、互助婚姻。形式婚姻是指为了某种目的与另一人举行婚礼或履行法律上的手续,保持名义上的夫妻身份,其目的包括利益共享、政治联姻等,本词条仅关注男女同性恋者之间的婚姻关系。
形式婚姻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在男同性恋者和女同性恋者之间的互助婚姻模式,“夫妻”双方在生理和人格上都保持独立,只是借助婚姻的形式抵挡外界的压力,与此同时,他们可能各自保持自己的同性恋爱关系 [1] 。其中,承担家庭责任、争取个人自由和获得现实利益是同性恋者进入形式婚姻的主要动力,形式婚姻可能缓解社会和家庭催促同性恋者结婚的压力,但选择形式婚姻的同性恋者也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并面对法律的风险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 [2] 。对儿童进行全面性教育,有利于消除公众对同性恋的误解和歧视,保障同性恋者的健康和福祉,营造更加和谐包容的社会环境。
==定义==
形式婚姻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在男同性恋者和女同性恋者间的互助婚姻模式,也就是一位男性和一位女性登记结婚,组成形式上一夫一妻的家庭。而实际上,“夫妻”方在身体和人格上都保持独立,只是借助婚姻的形式满足家人和社会对其成员缔结异性婚姻的期待,与此同时,他们可能各自保持自己的同性恋爱关系 [1] 。与骗婚不同,形式婚姻中的双方不会故意隐瞒自身的性倾向,以达到欺骗不知其性倾向的男人或女人与之缔结婚姻的目的。除同性恋之外的其他性少数群体也可能有形式婚姻的情况,但相对可见度低,证据不足 [3] 。
==社会背景==
中国社会对于同性恋者的负面态度集中于忽视同性恋者,或用父母的关爱来裹挟同性恋者。中国同性恋者的父母、亲朋会密切关注其个人生活,并对其不合常规的生活方式和性别实践进行严厉批评 [1] 。在这种环境下,同性恋群体会采用相对含蓄的手段回应家庭及社会对他们符合异性恋规范的愿望,形式婚姻现象极致展现了这种含蓄文化 [4] 。 除同性恋者本人具有结婚压力外,同性恋者的父母也会遇到子女不婚为他们带来的困扰。部分父母在子女公开性倾向后依然希望子女进入异性婚姻,从而选择支持子女进入形式婚姻 [5] [6] 。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基础是家庭和宗法,也就是先有家族观念,再有人道观念 [7] 。为了保证推动从家庭到宗嗣再到社稷环环相扣的伦理体制的正常运转,结婚及婚内生殖成为超神圣的性义务 [8] 。在这种社会文化背景下,同性恋者父母的困难在于,他们不仅要接受同性恋子女,还要面对亲戚、邻居的眼光,甚至感到子女不婚有愧于祖先 [9] 。在强制异性婚姻的社会环境下,部分男女同性恋者不愿意重复前几代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步入婚姻的悲剧,而选择了在同性恋社群内寻找异性与自己进行合作,以完成社会和家庭的期待 [10] 。2015年,由同志商务网站举办的对18647位性少数者(同性恋、双性恋、泛性恋、无性恋等人群)的生活调查显示,约有5%的男同性恋者与3%的女同性恋者希望走入形式婚姻 [11] 。
==成因==
==风险==
==评价==
==形式婚姻中的性别角色==
形式婚姻正逐渐成为一个新的名词,这一现象说明,形式婚姻正在打破人们以往对于婚姻的固有想象,例如由爱而婚、婚姻必定与浪漫爱结合、婚姻中必然存在性关系等。同时,作为一种新型的婚姻形式,形式婚姻在诸多方面又以异性恋婚姻为模板进行参照,这说明传统的性别观念和婚姻观念(例如男性权威至上的观念,以及以父权制为基础而建立的伦理规范和社会文化秩序)仍在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
形式婚姻中的双方不能简单地看成是两个无性别的人组成的互助小组,实际上,形式婚姻与传统婚姻间的差别常常引发形婚双方的争端。在没有浪漫爱的背景下,形式婚姻更凸显了男女双方对家庭生活的不同期待,特别是女方无需提供性服务时,形式婚姻往往异常脆弱 [13] 。 女性在形式婚姻中的处境和传统婚姻中的处境有所不同。女同性恋者在扮演妻子的过程中,往往需要比男方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和情感付出,在没有浪漫爱的前提下,她们对这种分工方式更为敏感和不满 [6] 。如果生育子女,孩子的姓氏问题也会使女同性恋者更深地意识到婚姻中的性别不平等 [13] 。 总而言之,形式婚姻中的双方都认定对方是需要建立“平等交换”的目的性伙伴,双方(尤其是女性)更容易看出异性婚姻制度的不合理之处,更倾向于通过协商谈判制定规则来令双方满意 [14] 。 另外,走进形式婚姻后的男女同性恋者与同性伴侣的关系也有一定的差异。男同性恋者相对来说限制更少,无论结婚与否都更有能力发展同性关系;而受传统性别观念与婚姻观念的影响(如“男主外女主内”的刻板印象、社会对于女性成为“贤妻良母”角色的期望),女同性恋者则更容易在事业与个人生活方面受到束缚,保持单身或发展同性伴侣的机会相对更少 [12] 。
==相关影片==
《喜宴》(1993)
影片信息
导演: 李安
编剧: 李安/冯光远/詹姆斯·沙姆斯(James Schamus)
主演: 赵文瑄/金素梅/归亚蕾/朗雄/米切尔·利希藤斯坦(Mitchell Lichtenstein)
类型: 剧情/喜剧/爱情/同性/家庭
制片国家/地区: 中国台湾/美国
语言: 汉语普通话/英语
上映日期: 1993年8月4日(美国)
片长: 108分钟 [29] === 剧情简介===
伟同是事业有成的男同性恋者,与男友赛门在美国过着幸福的同居日子,烦恼来自要用各种招数应对远在台北的父母的一次次逼婚。伟同被逼以“乖乖仔”形象修书一封声称会在美国结婚,没料父母想亲眼见证。无奈,他只得拉上来自上海的不得志的女艺术家葳葳“假婚”,想逃过一劫。
父母对葳葳相当满意,却对伟同的草率态度不满,为让父母满意尽快返回台北,伟同犹如“拼命三郎”使出了浑身解数。但人算不如天算,不断的波折使得父母的返台日期一次次推迟,令他和赛门的感情亮起“红灯”,而葳葳又意外怀上了他的孩子。似乎,伟同在强大的父母(传统)面前,只能选择去做一个“表面正常”的男人31。
影片讲述了在华人以家庭为本的文化中,进入形式婚姻的同性恋者与父母复杂的关系。从传统家庭对子女生育的渴盼、女性在婚姻中的角色到同性伴侣中的感情纠葛。
==典型案例==
李某1与贺某均为同性恋者,为实现生育子女之目的,李某1的同性恋人曹飞波通过网络联系到贺某,并与李某1共同作为乙方与贺某签订《形式婚姻协议书》,约定与甲方(贺某)自愿结成形式婚姻。婚后,李某1通过人工授精方式怀孕,诞下一子李某2。双方婚姻无感情基础,因婚生子抚养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未能协议离婚,李某1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关于李某1、贺某所生子女抚养的问题,应坚持未成年子女权益最大化之原则,按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之原则来确定。基于此,应当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各方面因素,如思想品德、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生活作风等,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在子女抚养条件基本相同情况下,可优先考虑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愿意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孙子女。结合各方面条件,判定由李某1直接抚养为宜。贺某上诉虽表达愿意抚养子女,且有稳定收入和住房等,希望优先考虑随父生活,但其所提供证据不能充分证实抚养条件更有利于子女成长,法院不予采信。然而,法院判决的抚养权并非是不可变的,在孩子成长过程中还是可以变更的,如果出现了对孩子成长不利的情况,或者孩子十岁之后愿意随另一方生活,可通过协商或诉讼变更抚养关系 [30] 。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