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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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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p style="background: #800000; color: #FFFFFF; margin:auto; padding:5px 0; "> '''侵權行為''' </p>|-|<center><img src=" https://i.imgur.com/DIFQGIp.pn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lawplayer.tw/blog/p/tortfeasance 圖片來自lawplayer]</small> |}'''侵權行為'''(英語:delict),是指人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的行為。在某些大陸法系中,表示故意的錯誤,類似於普通法中的侵權概念 。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亦即行為人之行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名詞釋義==
===過錯冒犯的行為===
==各國定義==
===德語系國家===
相比之下,德語國家的民法並不像法國法和羅馬法那樣區分違法(Delikt)和準違法(Quasidelikt )。根據 [[ 德國 ]] 的Deliktsrecht或“不法行為法”,損害索賠可以來自基於過錯的責任( Verschuldenshaftung ),即故意( Vorsatz ) 或疏忽( Fahrlässigkeit ),或嚴格責任( Gefährdungshaftung )。根據 § 823 BGB,損害賠償可以基於對普遍適用的權利(絕對的 Rechtgut) 例如生命、身體自主權、健康、自由和所有權,或違反保護某種合法利益的法律。  但是,§ 826 BGB(以及類似的奧地利§ 1295(2) ABGB)與違法行為相近。根據該規定,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不僅擴大了侵權責任的範圍(如法國法律),而且擴大了純粹的經濟損失(echter/reiner Vermögensschaden)。 
===南非和斯里蘭卡===
南非法律和斯里蘭卡也使用不法行為法而不是侵權法。南非普通法制定了一套關於分配損失責任的一般原則。這應該與英美普通法方法形成對比,後者俱有不同的侵權行為,每一種行為都有其獨特的要素,需要在訴訟成立之前得到滿足。索賠人成功之前必須滿足的違法要素是:<br>
* 行為——可能包括委託(積極行動)或不作為(未採取必要的行動),但只有在有義務採取行動的情況下才會產生不作為的責任。
* 非法性——被投訴的行為必須在法律上受到譴責。這通常是參考社區的法律信念來評估的。
一組事實可能會同時引發合同索賠和不法索賠。animus contrahendi 的定義表明了訂立合同的意圖。公共政策考慮在對每項要求的限制設置中是顯而易見的。
==台灣法規==
[[ 台灣 ]] 法規-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84 民法第184條]全國法規資料庫</ref>
侵權行為所涉及的範圍相當廣泛,就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而言,保護的客體在於「權利(例如: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隱私、名譽、自由、信用、貞操權等)」,雖不含「利益」(如:「占有」、「債權」即屬利益而非權利),而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或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加損害於他人之侵權行為,保護的客體則包含「權利」及「利益」。<ref>[https://www.legalpro-civil.com.tw/fieldin.php?id=46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民事事件法律諮詢</ref>
==刑事追訴權==
雖然有很多行為同時屬於侵權行為及犯罪,但他們是截然不同的範疇。犯罪可理解為違反對整個社會的義務。刑事追訴權之發動絕大多數由國家提出,亦是國家的職責之一(在特別情況下,個人亦可以提出私人刑事檢控);相對的,任何人因侵權行為而致使權利遭受侵害,都可以主張自己之權利。  但是侵權行為法和刑法有著很大的相似性,最大的相似點是它們侵犯的對象都是某種權利。正是基於這一點,在美國,刑法和侵權法的區別不大;從這一點來說,結合侵權行為法與刑法一起學習,會對整個憲法中的權利有一個充分的了解。
==損害賠償==
侵權行為之對象可以是侵害之財物,也可以是侵害人身或人格權等。而一具侵害對象的不同,賠償範圍亦不同。
=== 侵權行為責任與契約責任 ===
侵權行為法中義務人承擔的多為消極的不作為義務,而契約法中由於當事人的接觸因而其所承擔的往往是積極的義務。另外契約法中通常需要保護當事人之間的信任利益,而侵權法則無。侵權行為法調整的是一般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即「一般保護義務」),與契約法調整的是特定的相對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即「特別保護義務」)不同,因此在大陸法系(尤其是德國法)的發展過程中,比起適用範圍不斷膨脹的契約責任(例如締約過失責任、保護第三人效力契約、附隨義務與積極侵害債權理論),侵權責任做為一般保護義務一直以來都被嚴格限縮。
 
== 侵權與犯罪之比較 ==
侵權與犯罪在主觀過錯方面存有較大差異。侵權之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而且通常只需認識到自己可歸責性即可,並不需要認識到自己行為所可能帶來的實際損害。而刑法上的過失不僅僅要認識到自己行為可歸責性(違法性),還要意識到自己行為可能引起的危害結果。  在此不同功能區分之下,侵權行為與犯罪的主觀過錯要件規定自然不同:侵權行為可以包括故意或過失,但刑法則以處罰故意為原則、處罰過失為例外;另外,大陸法系的侵權行為法思想與法制下,損害賠償原則上以被害人實際損害為上限,並不像英美法系承認被害人為了懲罰侵權行為人而可以請求鉅額賠償金。==判決實例=====蘋果5G裝置侵權愛立信專利===[[蘋果公司]]即將在2022年9月推出iPhone 14,傳將發表4款機型,卻傳出蘋果因為侵犯愛立信(Ericsson)的5G專利問題,哥倫比亞法院判決蘋果無法在當地進口及銷售具有5G技術的iPhone及iPad。根據外媒《appleinsider》報導指出,蘋果正與愛立信進行專利侵權訴訟,哥倫比亞首都波哥大法院在4月宣布,蘋果5G裝置侵犯了愛立信公司所獲得的NC2019/0003681專利,這是一項5G裝置必用的專利技術,愛立信在2019年於哥倫比亞取得專利註冊,有效期至2037年12月。<ref>[https://tw.news.yahoo.com/%E8%98%8B%E6%9E%9C%E8%A2%AB%E5%88%A4%E4%BE%B5%E6%AC%8A-5g-iphone%E8%88%87ipad%E5%9C%A8%E9%80%99%E5%9C%8B%E7%A6%81%E5%94%AE-050224792.html 蘋果被判侵權 5G iPhone與iPad在這國禁售]雅虎新聞</ref>==參考資料=={{ref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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