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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市书法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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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市书法家协会''' [[ 成立 ]] 于2004年,现有会员146人。协会成立以来培养了17名省书协会员。
==陆丰市书法家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名称:陆丰市书法家协会
第二条 本会由陆丰市 [[ 行政区域 ]] 内及外地、陆丰籍书法家、书法理论、 [[ 研究 ]] 、教育工作者组成;是为振兴发展陆丰市书法艺术事业而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 [[ 中国共产党 ]] 的领导下,遵守国家宪法、 [[ 法律 ]] 、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促进社会主义两个精神文明建设,增进与各地文化艺术的交流,振兴和发展陆丰市文化事业。
第四条 本会接受陆丰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陆丰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 管理 ]] 。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 [[ 陆丰市 ]] 市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 组织 ]] 、开展书法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二) 组织、举办书法 [[ 作品 ]] 、论文、研究成果的竞赛和展览;
(三) 组织、开展书法艺术 [[ 教学 ]] 、培训及人才培养、推荐;
(四) 编辑、出版作品集、 [[ 报纸 ]] 、杂志;
(五) 组织代表陆丰市书法界进行对外 [[ 交流 ]] 、联谊、联办展赛和有关合作事项;
(六) 组织、开展本会业务领域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陆丰市及陆丰籍外地 [[ 书法家 ]] ,书法理论研究教育工作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 [[ 章程 ]] ;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能力、 [[ 水平 ]]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作品二张,为本人档案在本会收藏,免装裱)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取得入会资格。
(二) 填写会员登记表提供所需 [[ 资料 ]] ;
(三)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 [[ 理事会 ]] 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三) 获得本会服会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的批评建议和 [[ 监督 ]] 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 按 [[ 规定 ]] 交纳每年会费;
(五) 向本会推荐人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 [[ 团体 ]] 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国家 [[ 法律 ]] 和严重违本会章程的行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 审议理事会的 [[ 工作 ]] 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市会员 [[ 代表 ]] 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第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 [[ 机关 ]] 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去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员代表大会的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 [[ 报告 ]] 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 [[ 管理 ]] 制度;
(九)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 理事 ]]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论必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爱 [[ 社会主义 ]]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要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任职 [[ 年龄 ]] 不超过65周岁;
(四) 具有相当文化水平和书法方面专长;
(五) 未受过剥夺 [[ 政治 ]] 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 身体健康 ]] ,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因情况特殊,可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 [[ 机关 ]] 备案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 [[ 特殊 ]] 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 代表本会出席 [[ 社会 ]] 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 [[ 代表 ]] 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以及本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 社会捐赠;
(三) [[ 政府 ]] 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 [[ 章程 ]] 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 [[ 会计 ]] 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 [[ 审计 ]] 。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 [[ 福利 ]] 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 [[ 财产 ]] 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同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 [[ 指导 ]] 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事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济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 [[ 社团 ]] 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宗旨机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须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 [[ 理事会 ]] 。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