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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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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 [[ 可持续发展 ]] ,根据宪法,制定的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86年6月25日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修订是1998年8月29日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四次会议修订,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
最新修正是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3]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 [[ 社会主义 ]][[ 公有制 ]] ,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 [[ 全民所有制 ]] 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 [[ 国务院 ]] 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 [[ 法律 ]] 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 [[ 开发土地资源 ]] ,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 [[ 交通水利 ]] 设施用地、旅游用地、 [[ 军事 ]] 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 [[ 单位 ]] 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 国务院 [[ 自然资源 ]] 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 [[ 直辖市 ]][[ 人民政府 ]] 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 [[ 法规 ]] 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 土地 ]] 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视频==
==参考文献==
[[Category:580 法律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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