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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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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 ,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 [[ 互联网 ]] 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 [[ 广告 ]] 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修正案(九)
二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 [[ 信息网络 ]]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 网站 ]] 、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 [[ 枪支 ]] 、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 [[ 信息 ]] 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 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 [[ 行为 ]]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 [[ 通讯传输 ]] 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 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Category:580 法律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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