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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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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秩序就是公共秩序。这里的公共秩序是指根据法律和社会公德确立的公共生活规则所维持的社会正常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非公共场所秩序。
例如,1998年2月,被告人莫某、吴某、曾某、覃某等人,在某风景区餐厅喝酒时相识。之后,便经常聚在一起,猜拳行令。不久后的一天,上述被告人又在一起吃喝,为了助酒兴,被告人莫某故意将酒瓶摔于地上,一拳将门窗玻璃打碎,当即受到在场民警的[[教育]]制止。莫某等人离开餐厅。经至风景区派出所门口对面台阶上,见一对夫妇正往上行走,莫某靠近后,故意用力碰撞他们,致夫妇二人分别摔倒在地上,莫某嘻皮笑脸地扬长而去。此后,莫某等人蹓跶到小停车场附近,莫某又一脚踢倒风景区厕所的一堵围墙。走到大停车场时,莫某等人把路旁的一个大碾推到路中央,阻碍来往的旅游车辆,以此取乐。当莫某等一伙走到茶社时,见[[农民]]徐甲正在摆摊卖甘蔗,上前拿起一根就吃。徐甲向莫某要钱,莫某等人不但不给钱,反而一起动手殴打徐甲。徐甲胞弟徐乙、徐丙上前劝解,又被莫某的同伙吴某、覃某拦住打倒在地。吴某并拔出一把牛角尖刀朝徐甲的左肩胛下方捅了一刀。莫某等打伤人后企图拦截一辆[[丰田]]牌轿车逃离现场,遭到了司机的拒绝,莫某等一面用下流语言谩骂和侮辱司机,一面敲、踢车门进行威胁。后来强乘一辆过路马车逃走。当时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等人目无国法和[[社会公德]],寻衅滋事,肆意进行破坏、抢劫、伤人活动,寻求精神刺激,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0条的规定 <ref>[http://www.shaduren.com/explain/detailed-3409.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160条],律律网,2020-09-12</ref> ,构成流氓罪。如果依新刑法典审理本案,被告人莫某等的行为包括了寻衅滋事罪法定的四种情形:
第一,在餐厅无事生非,无故闹事,推大碾到路中央阻碍来往[[车辆]],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破坏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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