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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 [[ 政策 ]] 、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 [[ 社会团体 ]]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 [[ 最低生活保障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城乡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 [[ 民主政治 ]] 建设。
(五)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承担 [[ 行政区划 ]] 变更的审核和申报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六)拟订 [[ 婚姻 ]] 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殡葬管理政策、 [[ 服务 ]] 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 [[ 老年人福利 ]] 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 [[ 政策 ]] ,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 [[ 儿童 ]] 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健全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 [[ 慈善 ]] 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 [[ 社会 ]] 工作、志愿服务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