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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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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审计局,1983年6月,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国家实行审计监督的规定成立北京市审计局。 北京市审计局是北京市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机关。北京市审计局是北京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在市政府和审计署的双重领导下,负责北京市的审计工作。北京市审计局自成立以来,与20多个国家的审计机关和审计组织建立了联系,开展了审计工作的交流。 北京市审计局在维护首都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首都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8年11月,将北京市发改委的重大项目稽察职责,市财政局的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职责等划入市审计局。

==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本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和本市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审计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参与起草本市财政经济及其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规范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委、区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及本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区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全市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审计署授权审计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及其他审计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局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本市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本市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区委、区政府共同领导区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区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区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区级审计机关违反法律法规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区级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依法组织审计市属单位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加强全市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市、区两级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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