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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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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 浙江省人民政府 ]] 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是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的法律、 [[ 法规 ]] 、规章和方针、政策,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全市环境保护政策,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参与制定本市 [[ 国民经济 ]] 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参与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协同有关部门拟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拟定和   监督实施国家及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 [[ 污染 ]] 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环境功能区划。
(三)负责对本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监督 [[ 大气 ]] [[ 水体 ]] [[ 噪声 ]] [[ 土壤 ]] 、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有害性射线、机动车以及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及区域开发项目的环保审批;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 [[ 自然资源 ]] 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的恢复工作;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域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管理 [[ 生物 ]] 技术环境安全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生态城市、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近岸海域生态与环境保护、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物等损害海域 [[ 环境 ]] 的污染防治工作。
(六)负责全市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和协调解决行政区域间、流域间的环境污染纠纷和重大环境问题。
(七)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 [[ 信息 ]] 工作;监督执行国家和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综合和单项环境状况公报;组织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监督性监测;负责全市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负责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 [[ 教育 ]] 工作;推动公众和 [[ 非政府组织 ]] 参与环境保护。
(八)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创新、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开展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及认证后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 [[ 产业 ]] 发展;指导清洁生产。
(九)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对本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外围环境的监督监测工作;参与协调本市 [[ 辐射 ]] 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固体弃物统一监管,执行危险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审核进口固体废物申请及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
(十)开展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协调全市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活动;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 [[ 国际条约 ]] 国内履约活动和统一对外联系。
(十一)负责环保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管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使用;对全市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内部 [[ 审计 ]] 监督。
(十二)指导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 [[ 继续教育 ]] ;协助管理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
(十三)承担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 [[ 城市 ]] 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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