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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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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审计厅,海南省审计厅为主管全省审计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0号)设置的。
==机构设置==
海南省审计厅内设13个处级职能机构:(一) 办公室(老干部工作处)
起草、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本厅信访工作;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 组织人事处 (机关党委、机关工会、机关团委)
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作;负责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工作;负责本系统的作。
(三) 政策法规处(内部审计监督指导处)
问题的调研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重要文件的起草;指导、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拟定地方审计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和发展规划;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业务。
(四) 财政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含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五) 金融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属金融机构、省政府规定的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 行政政法审计处
组织、协调省本级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业务工作;负责审计省本级检察、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 经农业审计处(农垦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本级农业、扶贫、农垦等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 资源环境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本级国土环境资源、旅游、气象、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等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 教科文卫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本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 社会保障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部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就业与再就业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有关基金、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 政府投资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投资和以省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二) 企业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省政府规定的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三) 经济责任审计处
负责组织和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机构设置==
海南省审计厅内设13个处级职能机构:(一) 办公室(老干部工作处)
起草、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本厅信访工作;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 组织人事处 (机关党委、机关工会、机关团委)
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作;负责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工作;负责本系统的作。
(三) 政策法规处(内部审计监督指导处)
问题的调研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重要文件的起草;指导、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拟定地方审计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和发展规划;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业务。
(四) 财政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含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五) 金融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属金融机构、省政府规定的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 行政政法审计处
组织、协调省本级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业务工作;负责审计省本级检察、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 经农业审计处(农垦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本级农业、扶贫、农垦等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 资源环境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本级国土环境资源、旅游、气象、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等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 教科文卫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本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 社会保障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部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就业与再就业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有关基金、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 政府投资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投资和以省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二) 企业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省政府规定的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三) 经济责任审计处
负责组织和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