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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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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区人民政府对梅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和 [[ 梅州市人民政府 ]] 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梅江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梅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组成人员==
梅江区人民政府分别由区长、副区长,秘书长、局长、 [[ 委员会 ]] 主任等人员组成。
区长、副区长等领导人员由梅江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 [[ 选举 ]] 产生。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人员,待领导人员选举产生后,在两个月内提请梅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每届任期五年。
==行政职权==
(一)执行梅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 [[ 国家行政机关 ]] 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 [[ 人民政府 ]] 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 [[ 命令 ]] 、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 [[ 经济 ]] 、 [[ 教育 ]] 、 [[ 科学 ]] 、 [[ 文化 ]] 、 [[ 卫生 ]] 、 [[ 体育事业 ]] 、 [[ 环境 ]] 和 [[ 资源保护 ]] 、 [[ 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 ]] 、 [[ 民政 ]] 、 [[ 公安 ]] 、 [[ 民族事务 ]] 、 [[ 司法行政 ]] 、 [[ 监察 ]] 、 [[ 计划生育 ]] 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 [[ 财产 ]] ,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 [[ 人身权利 ]]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 [[ 经济组织 ]] 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 [[ 少数民族 ]] 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 [[ 政治 ]] 、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 [[ 权利 ]] ;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