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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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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山西省司法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的。

==主要职责==

省司法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主管全省的监狱工作和劳动教养工作。

(三)制定全省普法和依法治省规划并组织实施。具体承办全省普法和依法治省的日常工作。

(四)指导和管理全省的律师、法律援助和法律顾问工作。综合管理包括外国(境外)在晋设立的全省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五)管理全省的公证机构,指导和监督全省的公证工作。

(六)指导和管理全省的人民调解、司法助理员、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工作。

(七)指导和管理全省的“148”法律服务和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八)指导全省法学教育、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司法行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

(九)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法规拟定、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应诉等法制工作。

(十)负责全省仲裁机构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和工作指导。

(十一)指导和管理全省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工作。

(十二)监督和指导全省监狱、劳教所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厅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十三)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和涉台法律事务。

(十四)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五)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和干警队伍建设。统一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警衔评授和培训工作。协助各地(市)管理局的领导班子。

(十六)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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