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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买提伊敏·伊敏诺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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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买提伊敏·伊敏诺夫,新疆伊宁人。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参加了新疆反帝会并任秘书工作。抗日战争时期,曾在乌鲁木齐水利专科学校学习过,新疆三区革命游击队排长、连长,伊宁三区革命政府农业局副局长。解放战争时期,任三区革命民族军指挥部政治科、作战科副科长、科长,三区革命民族军总指挥部副参谋长,骑兵团团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师长兼南疆军区副司令员,南疆军区第一副司令员兼南疆行署主任,中共南疆区党委副书记,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人委副主席。一九五五年被授予少将军衔。

==生平==

1935年,毕业于迪化水利专科学校。历任新疆省建设厅水利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他曾参加新疆反帝会,担任秘书。

1945年5月初,在玛纳斯河水利工地时,参加三区革命,组织游击队攻克小拐警察所。此后历任三区革命政府土地水利厅副厅长,民族军指挥部政治科、作战科副科长、科长,民族军骑兵团长,民族军总指挥部副参谋长。被授予上校军衔。1946年4月任“人民革命党”中央委员。1947年2月任“新疆民主革命党”中央委员。1949年底,伊敏诺夫率由北疆进南疆的民族军一部,经过冬季行军,抵达阿克苏、温宿,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五师师直及十四团会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月,民族军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军,下辖第十三师、第十四师,他担任第五军第十三师师长。1950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南疆军区副司令、中共南疆区委第四书记、南疆行政公署主任。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他出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同时获授中国人民解放军少将军衔。1958年受到错误批判及处分。1960年1月自中共中央党校毕业后,继续担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副主席。1962年伊塔事件发生时,他深入边境地区第一线说服教育群众。

文化大革命中,1970年买买提伊敏·伊敏诺夫遭受迫害致死。1986年10月,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报经中共中央批准,撤销1958年及文化大革命中的处分,恢复中国共产党党籍,恢复名誉。遗体迁葬乌鲁木齐市革命烈士陵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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