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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原子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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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研究、拟定中国和平利用核能事业的[[政策]]和[[法规]];
*负责研究、制定中国和平利用核能 <ref>[http://www.scio.gov.cn/xwfbh/xwbfbh/wqfbh/2004/0901/Document/327076/327076.htm 中国和平利用核能的现状和未来发展],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2004-09-01 </ref> 事业的发展规划、计划和[[行业标准]];
*负责中国和平利用核能(除核电外)相关项目的论证、审批、监督、协调项目的实施;
==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
《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 <ref>[http://www.chinalawedu.com/falvfagui/fg23155/170395.shtml 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法律教育网</ref> 于一九五六年十月二十三日经在[[联合国总部]]举行的 《规约》会议通过,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开放供[[联合国]]各成员国或任何专门机构各成员国签字。《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在第二十一条E款的有关规定履行后,于一九五七年七月二十九日生效。[[美国|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为《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签署国的批准书及加入国的接受书的保存国政府。
主旨是,谋求加速和扩大[[原子能]]对全世界和平、健康及繁荣的贡献;并尽其所能,确保由其本身、或经其请求、或在其监督或管制下提供的援助不致用于推进任何军事目的。《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确定的主要职能是:协助关于原子能用于和平目的的研究和实际应用;促进[[科学]]和[[技术]]情报的交换;鼓励科学家和专家的交换及训练;制定并执行保障监督措施,以确保由机构本身或通过机构所提供的裂变物质和其它材料、劳务、装备及情报不致用于推进任何[[军事]]目的,并经当事国的请求,对该国在原子能方面的任何活动,实施保障监督;与联合国系统的有关主管机构协商或合作,制定保护健康和尽量减少[[生命]]和财产危险的[[安全]]标准,并规定这些标准的应用范围。
<center>{{#iDisplay:m0953l1ximf|560|390|qq}}</center>
==参考文献==
[[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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