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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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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平行开发制==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ref>[https://www.66law.cn/laws/102713.aspx 国际海洋公约的内容有哪些],华律网 ,2019-5-21</ref> 规定 ,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将区域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对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的全人类。在国际海底区域内,应为全人类的福利进行开发活动,不论各国的[[地理位置]]如何,也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并应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和仍未取得完全独立或其他自治地位的人民的需要。管理局在不歧视的基础上公平分配从区域内活动取得的财政及其他[[经济利益]]。
==管理局==
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国际海底管理局以所有成员国主权平等为基础,是安排和控制区域内活动,特别是管理区域资源的[[组织]]。管理局除直接从事开发海底资源外,并对该区域内的开发活动实施必要的控制。国际海底管理局设立一个由所有[[缔约国]]都参加的大会,一个名额有限的理事会,一个代表国际海底管理局从事开发活动的企业部,一个办理[[行政事务]]的秘书处,以及向理事会提供法律、[[技术]]和[[经济]][[服务]]的几个专门委员会。
先驱投资者海洋法会议在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时,还通过了“决议二”,规定了对[[多金属结核]]开辟活动预备性[[投资]]的保护,其中规定,在1983年1月1日以前在多金属结核的“开辟活动”方面(指和这种结核的鉴定、发现 、分析和评价有关的作业、调查、研究等活动)已支出3000万[[美元]]以上者,被承认为“先驱投资者”。“先驱投资者”在申请生产许可方面享有优先权。1991年[[中国]]被国际海底筹委会批准为先驱投资者 <ref>[http://www.hellosea.net/Institute/5/2018-07-18/51759.html 海洋强国加速发展之留在深海大洋的中国印记],中国海洋网 ,2018-7-18</ref> 。
==开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