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會寧縣誌辦工作人員二月份記事(潘涌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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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會寧縣誌辦工作人員二月份記事
二月份記事
包括本人行政職務通知
2 日 民政局召開會議, 嚴宗仁局長、賈忠副局長參加。我匯報了民政志的編纂情況。會上提出了 12 條需要補充資料的 意見:1、救災方面,1963 年領導救災的三干會期間, 有定西地委書記曹素仁參加會議。縣上分片:劉寨地區是地區公安處 處長, 大溝是團地委書記。2、1971 年,省革委副主任張忠 從通渭視察後來會寧查清了災情, 聽取縣委意見, 決定了引 黃工程。3、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82 年是最大的一次自 然災害, 用幾個數字突出這次特大自然災害。4、以表列提出 特大自然災害和救災情況。5、曾有連續 5 年之自然災害。6、1982 年 7 月 25 日, 趙紫陽來會寧視察災情, 陪同的有黎中、 馮紀新, 地委書記李敬徳。7、1986 年, 白銀市民政局副局 長張朝儀來會寧檢査雹災。8、對五保戶, 在冬天給每人發一 次衣被救濟款, 有的地方在春節組織慰問, 有的鄉每人每月 給 5 元生活補助, 黨峴鄉做成衣服發給五保戶。9、扶貧資金 籌集:從社會救濟款里抽, 省投貼息貸款。1983 年 9 月省民 政廳召開扶貧布點會議後(我縣楊樹人參加) 全縣分別進行。4 年時間省撥扶貧資金 4043600 元,其中自然災害救濟款 2233600 元, 貼息貸款 161 萬元, 貸款指標 20 萬元。定西地區還召開過一次縣鄉扶貧民政工作幹部會議。10、縣成立扶貧領導小組, 副縣長張銑、民政局長嚴宗仁分別擔任組長和副組長,下設辦公室。11、84 年、85 年以戶扶貧, 合資辦廠, 有計劃的吸收一部分貧困戶進廠, 組織貧困戶辦合營經濟實體。省民政廳廳長田沛霖來檢査過一次,省扶貧辦負責人張某某也檢査過一次。他們聽取匯報, 看了北關社 3 戶扶貧戶, 在侯川上街也看了幾戶扶貧戶。12、1984 年在教場建收容站 1 處, 沒資 1萬多元, 為磚木結構房。
5 日 去教場收容所了解外流人口收容遺送情況。1975 年,公安、民政兩家管理,經費由民政撥付。機構名稱是:會寧縣公安局收容審查所。1976 年交民政一家管理,機構名稱是:會寧縣收容遣送所。1976 年搞大清理,打擊流竄犯、副業單幹、黒包工頭。外流人來源:新疆、蘭州、定西、銀川、靖遠等地送來的多,特別是定西、靖遠站更多,因靖遠礦區去的人多。公安配合審査,可分幾種情況:1、流竄作案。2、出外搞副業,黒包工。3、生活困難外流。接收後,對流竄犯憑外流人口遣送三聯單,根據單行材料通知公安人員審査。對屬於其他問題的,付車費由所內派人直接送到鄉上,一部分因家庭糾紛問題的, 直接送到生產隊或家中作些工作,並商量安排住宿和生活。屬於外地的,除鄉上的不送外,城裡的由所派人直接送去。生活由民政撥專款,糧食指標每人每天 9 兩,伙食標準每人每天原為 0.45 元,從 80 年開始改為 0.65 元。設有住宿、食堂,備鋪蓋 20 套,床 12 個。收轉時間,除精神失常者外,一般 3 天內處理完畢。収容所地址:1074 年至 1985年 7 月在南河灣,1985年 8 月至現在在教場監獄東北溝邊上。
7 日 記:民政志需補充:1、社會部分應反映社會救濟款總支出。2、敬老院部分未完成。3、應加一節:民政事業費。4、掌里烈士陵園。5、減免農業稅,民政事業費分類。6、婚姻法。7、柴師長。
8 日 抄:中共會寧縣委組織部文件。會組發(1988)2號。關於潘涌昌等同志一般行政職務的通知。各有關單位:根據甘人事(1986)29 號和市勞人字(1986)204 號文件棈神,經研究決定,潘涌昌、張履詔二同志評為主任科員;馬連文、郭有汾、王連亨三同志評為副主任科員。一九八八年二月三日。報(略),送(略),發:縣誌辦、城建局,新添堡、丁家溝、河畔鄉政府。存檔(2 份)(共印二十五份)。
9 日 民政局馬向陽提供婚姻登記數字:1984 年結婚 4569對,未准 379 對,恢復 15 對。離婚 31 對,調解不離 63 對,經法院處理 22 對。1986 年結婚 4569 對,恢復 5 對,未予登記 258對。離婚 65 對,調解不離 110 對。
同日 寫成縣誌第五編政權.第八章民政,約 28000 字。
28 日 列表,完成縣誌撰稿(初稿)任務統計表(包括搜集資料、編纂):1987 年 4 月 18 日,寫成自建制至清代的政權機構,約 10000 字;1987 年 6 月 5 日,寫成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縣人民政府,約 12000 字;1987 年 7 月 8 日,寫成現有 33個鄉鎮的概況,約 2000 字;1987 年 7 月 11 日,寫成勞劫人事,約 8000 字;1987 年年 11 月 20 日,寫成人口民族,約 13000字;1988 年 2 月 9 日,寫成民政,約 30000 字(註:以上材料經謄清後普遍較原篇幅増多,字數亦相應增加)。
同日 記:分配修改《政權》編二稿字數限制任務:第一章,權力機構,13000 字;第二章,自建制至清代縣衙,5500字;第三章,民國時期縣政府,8000 字;第四章,縣人民政府,9000 字;第五章,政協,1600 字;第六章,軍事,14000 字;第七章,政法,18000 字;第八章,民政,30000 字;第九章,勞動人事,8000 字;合計 107000 字。本人原編的人口民族部分分給範文源編寫的社會志中。[1]
作者簡介
潘涌昌先生,1932年1月生,甘肅]會寧人,會寧簡師肄業,助理會計師,主任科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