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樟油
黃樟油 |
黃樟油是採伐後留下的樟樹樁、樹根或樟腦樹根經蒸餾加工而提取的香料油,黃樟油含黃樟素,色澤淡黃透明,具有沙土香味,可提取游離香料黃樟素,作合成香料洋茉莉醛的原料,在工業上用途廣泛。
黃樟油同時屬於易製毒化學品,對於其生產使用,有專門的法律約束。2012年6月,公安部禁毒局成功破獲了一起向澳大利亞走私易製毒化學品「黃樟油」的案件,繳獲黃樟油3.35噸。
目錄
基本信息
目錄
1 安全信息
▪ 安全術語
▪ 風險術語
2 性狀
3 儲存
4 用途
5 管制信息
6 相關條例
安全信息
安全術語
S45 In case of accident or if you feel unwell, seek medical advice immediately (show the label whenever possible.) 若發生事故或感不適,立即就醫(可能的話,出示其標籤)。
S53 Avoid exposure - obtain special instructions before use.
避免接觸,使用前須獲得特別指示說明。
風險術語
R22 Harmful if swallowed.
吞食有害。
R45 May cause cancer.
可能致癌。
R68 Possible risk of irreversible effects.
可能有不可逆後果的危險。
性狀
無色或淺黃色液體。有樟木氣味。易溶於乙醇,能與氯仿、乙醚混溶,不溶於水和甘油。相對密度(d20)1.096。凝固點約11℃。沸點232~234℃。折光率(n20D)1.5383。閃點97℃。低毒,半數致死量(大鼠,經口)1950mg/kg。有致癌可能性。
儲存
密封避光保存。
用途
香料。製造胡椒醛。用於單離黃樟素,作為合成洋茉莉醛等香料的原料。此外,過去常用於飲料、口香糖、牙膏、牙粉中,後發現黃樟素對人體毒性較大,現已禁止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
管制信息
黃樟油(易製毒-1)
本品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受公安部門管制。
相關條例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以下簡稱《條例》)施行後,各地按照《條例》規定,對易製毒化學品化學口實施行政許可。近來,有的地區反映,在執行《條例》過程中,出現了農戶因無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不能出售自產粗黃樟油,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不能收購農戶自產粗黃樟油,從事油樟種植加工及開發利用企業是否准予生產黃樟油等問題。為儘快妥善解決此類問題,進一步做好《條例》的貫徹執行,經研究並徵得有關部門同意,現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依據《條例》規定,農戶自產粗黃樟油不屬於易製毒化學品生產行政許可對象,不予頒發易製毒化學品生產許可證。對企業申請以從事油樟種植加工或者油樟種植物開發利用方式生產黃樟油的許可,要予以嚴格限制。對已經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的經營範圍中包括從事油樟種植加工或開發利用、一直持續生產的企業且在一個地區同類企業數量不多、布局相對合理,在符合《條例》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前提下,安全監管部門可予以頒發第一類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許可證。
二、對收購農戶自產粗黃樟油的企業,符合《條例》第14條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頒發易製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在辦理購買許可證時,在銷售單位欄目內填寫「農戶」。具體的戶主姓名、公民身份號碼、地址、電話,待購買許可證准予的購買活動結束後,應當在10日內向購買許可證發證機關備案。 三、收購黃樟油的企業應當在取得第一類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和易製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後,方可向農戶收購粗黃樟油,且收購數量不得超過購買許可證載明的數量。
四、農戶應當將自產的粗黃樟油出售給已經取得第一類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和易製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的企業,並在出售後將出售量以及收購企業的名稱、易製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編號、聯繫電話、經辦人姓名記錄備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題詞:禁毒易製毒化學品 許可管理 意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