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樟油
黄樟油 |
黄樟油是采伐后留下的樟树桩、树根或樟脑树根经蒸馏加工而提取的香料油,黄樟油含黄樟素,色泽淡黄透明,具有沙土香味,可提取游离香料黄樟素,作合成香料洋茉莉醛的原料,在工业上用途广泛。
黄樟油同时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对于其生产使用,有专门的法律约束。2012年6月,公安部禁毒局成功破获了一起向澳大利亚走私易制毒化学品“黄樟油”的案件,缴获黄樟油3.35吨。
目录
基本信息
目录
1 安全信息
▪ 安全术语
▪ 风险术语
2 性状
3 储存
4 用途
5 管制信息
6 相关条例
安全信息
安全术语
S45 In case of accident or if you feel unwell, seek medical advice immediately (show the label whenever possible.) 若发生事故或感不适,立即就医(可能的话,出示其标签)。
S53 Avoid exposure - obtain special instructions before use.
避免接触,使用前须获得特别指示说明。
风险术语
R22 Harmful if swallowed.
吞食有害。
R45 May cause cancer.
可能致癌。
R68 Possible risk of irreversible effects.
可能有不可逆后果的危险。
性状
无色或浅黄色液体。有樟木气味。易溶于乙醇,能与氯仿、乙醚混溶,不溶于水和甘油。相对密度(d20)1.096。凝固点约11℃。沸点232~234℃。折光率(n20D)1.5383。闪点97℃。低毒,半数致死量(大鼠,经口)1950mg/kg。有致癌可能性。
储存
密封避光保存。
用途
香料。制造胡椒醛。用于单离黄樟素,作为合成洋茉莉醛等香料的原料。此外,过去常用于饮料、口香糖、牙膏、牙粉中,后发现黄樟素对人体毒性较大,现已禁止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
管制信息
黄樟油(易制毒-1)
本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受公安部门管制。
相关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后,各地按照《条例》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化学口实施行政许可。近来,有的地区反映,在执行《条例》过程中,出现了农户因无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不能出售自产粗黄樟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能收购农户自产粗黄樟油,从事油樟种植加工及开发利用企业是否准予生产黄樟油等问题。为尽快妥善解决此类问题,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经研究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依据《条例》规定,农户自产粗黄樟油不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行政许可对象,不予颁发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对企业申请以从事油樟种植加工或者油樟种植物开发利用方式生产黄樟油的许可,要予以严格限制。对已经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包括从事油樟种植加工或开发利用、一直持续生产的企业且在一个地区同类企业数量不多、布局相对合理,在符合《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安全监管部门可予以颁发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二、对收购农户自产粗黄樟油的企业,符合《条例》第14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颁发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在办理购买许可证时,在销售单位栏目内填写“农户”。具体的户主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电话,待购买许可证准予的购买活动结束后,应当在10日内向购买许可证发证机关备案。 三、收购黄樟油的企业应当在取得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后,方可向农户收购粗黄樟油,且收购数量不得超过购买许可证载明的数量。
四、农户应当将自产的粗黄樟油出售给已经取得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企业,并在出售后将出售量以及收购企业的名称、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编号、联系电话、经办人姓名记录备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禁毒易制毒化学品 许可管理 意见[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