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務員局
職責調整
(一)劃入原省人事廳公務員事務管理的有關職責和政府獎勵具體工作職責。
(二)將公務員培訓的事務性工作交給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公務員分類[2]、錄用、考核、獎懲、任用、培訓、辭退等法律法規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並進行監督檢查。
(二)指導國家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的施行,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三)指導實施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組織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
(四)指導實施公務員考核制度,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劃和標準並指導實施,負責省級國家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
(五)監督實施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
(六)管理國家榮譽制度、政府獎勵制度實施工作,審核以省政府名義獎勵的人選,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工作,審核以省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
(七)承辦省政府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公務員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處。
組織起草有關公務員管理的法規規章草案;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實施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承辦省直機關公務員申訴控告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事宜;承擔依法對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監督工作;承擔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工作。
(二)考試錄用和職位管理處。
負責指導公務員職位分類、聘任制公務員管理、公務員日常登記管理工作,承擔省直機關公務員登記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實施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制度和考試錄用制度,承辦省委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有關事宜,負責組織全省各級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參與中央國家機關駐青單位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
(三)考核培訓處。
指導實施公務員考核獎勵制度、國家榮譽制度、政府獎勵制度,審核以省政府名義獎勵的人選,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工作,初審以省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宜;擬訂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政策、規劃和標準,指導和協調公務員培訓工作,組織公務員對口培訓;監督公務員懲戒制度的施行,負責國家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的實施,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