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判
學界認為通判一職始創立於北宋,[1]朝廷為加強對地方的控制,防止知州職權過重,專擅作大,以通判負責監督知州,兩者相互牽制,全稱通判某州軍州事,俗稱通判、通州、州判、監郡、郡佐、州佐、治中、別駕、郡丞。事實上,五代十國時期,吳王楊溥於順義元年(921年)已設立此職,表張延翰為江州觀察巡官,通判軍府事。南唐保大元年(943年)繼設有通判一職,張易「以水部員外郎,通判歙州刺史。」[2]明朝期間為各府的副職,位於知府、同知之下。在清朝通判也稱為「分府」,管轄地為廳,此官職配置於地方建制的京府或府,功能為輔助知府政務,分掌糧鹽鐵都捕,品等為正六品。通判多半設立在邊陲地帶,以彌補知府管轄不足之處。1911年,清亡,該官職廢除。
通判也被用作古代廳長的別名,如:噶瑪蘭廳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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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參考文獻
- 孫文良:《中國官制史》,1993年,台北:文津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