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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詹奇受賄案

趙詹奇受賄案
圖片來自people

趙詹奇受賄案,是指發生在2007年浙江省交通廳原廳長趙詹奇情婦汪沛英受賄案。該案也是中國大陸首例以「特定關係人[1] 」身份定罪的受賄腐敗案。

目錄

偵查階段

趙詹奇在杭州蕭山國際機場建設中有重大經濟問題,2006年7月26日被「雙規」。2007年8月19日,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決定,趙詹奇因涉嫌受賄罪浙江省公安廳執行刑事拘留;9月2日,經由浙江省公安廳執行逮捕。2007年2月2日,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將此案偵查終結後移交湖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隨後,湖州市人民檢察院對趙詹奇提起公訴

審判階段

  • 2007年7月10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宣布趙詹奇受賄案的一審判決結果,認定自1994年至2006年,趙詹奇利用職務之便,在工程招投標、工程建設等工作中,多次單獨或者通過其子和汪沛英,以「諮詢費」、「業務費」及「借款」等名義收受他人所送錢物。認定汪沛英收受的55萬元業務提成計入趙詹奇的受賄額;另外,認定趙詹奇以借款、諮詢費、年薪等名義由其兒子收受杭州集團有限公司、杭州路橋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等單位賄賂490餘萬元、新加坡幣1萬元、美元5.8萬元。最終,趙詹奇被一審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
  • 2007年9月29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汪沛英受賄案。汪沛英作為「特定關係人」涉嫌受賄被起訴,這在「兩高」發布《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後是第一例。

定案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7年7月8日發布的《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特定關係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實施前款行為的,對特定關係人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本意見所稱「特定關係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係的人。

相關當事人

趙詹奇,男,1949年1月出生江蘇省宜興市,兄妹6人,他排行老二。1968年,他中專畢業後分配到浙江製藥廠工作。「文革」後期,趙詹奇被調任杭州市醫藥局辦公室副主任。1983年12月1992年7月杭州市拱墅區區委副書記、區長;1992年7月1997年4月杭州市交通局局長,1997年6月2000年4月浙江省計劃經濟委員會副主任、杭州蕭山國際機場建設工程指揮部常務副總指揮、浙江航空投資公司總經理,蕭山機場公司董事長;2000年4月2003年2月浙江省展計劃委員會副主任兼浙江航空投資公司總經理、蕭山機場公司董事長;2003年2月至案發前,任浙江省交通廳廳長、黨組書記。

汪沛英,女,趙詹奇的情人,本案中的「特定關係人」。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