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負債法
資產負債法是一個名詞術語。
歷史名詞是歷史上曾出現的事件及事物的名稱[1],例如「禪讓」,傳說古代實行舉薦賢能之人為首領繼承人的一種制度,據文獻記獻:有堯舉舜、舜舉禹[2]、禹先舉皋陶、皋陶死禹又舉益等歷史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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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資產負債法是指按預計轉回年度的所得稅稅率計算其納稅影響數,作為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一種方法。這種方法由於在多數情況下為遞延所得稅負債,故又稱為債務法(liability method)。
在這種方法下,先根據所得稅申報表計算出本期應付所得稅,然後根據預計轉回時的稅率計算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上述兩者之和為所得稅費用。資產負債法的主要目的在於資產負債表上的遞延所得稅賬戶更富有意義。此法下,遞延所得稅負債代表未應付的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資產代表未來應收(即可節省)的所得稅,具有應付應收的性質,符合資產負債表定義,故又稱為資產負債表法。此法為美財務準則委員會第96號和第109 號公告規定採用的方法。我國《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提出了遞延法和資產負債法兩種方法。
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通常劃分為流動項目和非流動項目,在負債表上列示。對於同一納稅主體的流動性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應相互抵消,非流動性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也應相互抵消,僅列示其淨額;但流動項目與非流動項目不得相互抵消,不同納稅主體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也不得相互抵消。
在具體確定某項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是流動項目還是非流動項目時,通常按下列程序加以分析:
(1)與特定資產或負債相關的,則按相關資產或負債相同的分類劃分為流動或非流動項目。如資產或負債養活會造成暫時性差異轉回,則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即與該資產或負債相關。
(2)與特定資產或負債無關的,則按預計轉回期間的長短加以分類。凡下一年度轉回的,列為流動項目;超過一年的營業周期作為劃分流動項目與非流動項目的標準,則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也以此作為劃分標準。
(3)將列為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分別加總,再計算出流動項目淨額,如流動項目淨額為資產,則在資產負債表上列為流動資產;如為負債,則列在流動負債項下。
(4)將列為非流動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分別加總,再計算出非流動項目淨額:如非流動項目淨額為資產,則在資產負債表的非流動資產中「其他資產」項目下列示。在資產負債表上,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是以淨額列示的。
負債法的特點
資產負債法的特點在於:
一、本期的時間性差額預計對所得稅的影響在資產負債表上作為將來應付稅款的債務,或作為代表預付未來稅款的資產,因此在稅率變動或開徵新稅時,遞延稅款的餘額也要進行相應的調整。
二、在採用資產負債法時,本期發生或轉銷的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以及遞延稅款餘額的調整數,均應以現行稅率計算確定。
資產負債法的分類
資產負債法又分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與損益表債務法。
資產負債表法核算遞延所得稅的概念依據是暫時性差異,而損益表法則是時間性差異。時間性差異側重於從收入和費用角度分析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因此損益表債務法以損益表為基礎,強調時間性差異形成與轉回是對本期所得稅費用的調整。暫時性差異側重於從資產和負債的角度分析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揭示的是某個時點上差異。稅法與會計不一致導致資產或負債賬面金額與其稅基間差異。因此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以資產負債表為基礎,從暫時性差異本質出發分析其產生原因及其對期末資產、負債的影響。暫時性差異除了包括收入或費用因會計與稅法上歸屬於不同期間而產生的資產或負債賬面金額與稅基之差異外,還包括因對資產或負債進行直接調整而產生賬面金額與其稅基不一致的非時間性差異。兩者核算結果不同、遞延所得稅餘額性質不同。
參考文獻
- ↑ 文字記載前的1500年的歷史都發生了什麼,搜狐,2020-10-14
- ↑ 堯舜禹時期之中國和大禹之都及夏代都城之變遷,搜狐,2018-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