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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經營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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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經營責任制是中國的一個學術用語。

語言一發即逝,不留痕跡。當人類意識到需要把說出的話記下來時,就發明了文字[1]。在世界範圍內,曾經獨立形成的古老文字除我們的漢字外,還有埃及的聖書字、兩河流域的楔形文字、古印度的印章文字以及中美洲的瑪雅文[2]。後來,這些古老文字的命運各不相同,或因某種歷史原因而消亡,如瑪雅文;或因文字的根本變革而遭廢棄,如楔形文、聖書字,只漢字沿用至今,而且古今傳承的脈絡清晰可見,成了中華民族文化的良好載體。

目錄

名詞解釋

資產經營責任制也即資產經營承包責任制,是按照兩權分離原則,要求經營者的全部行為與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掛鈎,通過簽訂承包合同,以資產關係處理利益關係,確定國家與地勘單位雙向責、權、利的責任制形式。

資產經營承包責任制制定的依據和原則

資產經營責任制實施辦法的制定應以國務院頒布的《全民所有制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以及最近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印發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為理論依據,另要按下列原則把握:

⑴、把「保障所有權、落實經營權」作為實施資產經營責任制的出發點,並把這種思想貫穿到資產經營責任制實施辦法的全過程。

⑵、責任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應以國有資產不流失為前提,並使其不斷保值增值,始終保持國有經濟在社會經濟中的主體地位。

⑶、資產經營責任制要力求調動經營者和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發揮資產的最佳效用,同時,還要與「九五」計劃掛鈎,確保「九五」目標的順利實現。

⑷、堅持「重獎輕罰」的原則,用高獎勵促進高效益,讓激勵機制走入良性循環的軌道。

資產經營承包責任制基本思路

資產經營責任制是在核定國有資產基數的基礎上,通過與經營責任者(即法定代表人)簽訂資產經營責任書,將單位的經營管理權在一定的期限內完全讓渡給經營責任者,使其不僅對經營期間單位的經濟效益和職工生活負責,而且還要對經營期間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負責的一種經營責任形式。其基本思路:首先,所有者代表與經營者代表通過簽訂資產經營責任書的形式界定各自的責權,所有者通過核定資產增值、生產增加值、總產值和資產利潤率等指標和國有資產占用費的比例,明確經營者對資產經營責任量的大小;其次,對核定的指標進行考核來檢查資產經營責任制的完成情況並決定獎罰。

資產經營承包責任制的基本特點和要求

資產經營責任制必須始終把「高起點、先進性、規範化」作為指導思想,總的來看,與傳統的承包經營責任制相比,應具有如下不同特點:

(1)實施範圍要有所不同,原來的經營承包是按單位經營性質確定的,而資產經營責任制的實施必須以占用國有資產來確定的;

(2)指標體系要有所規範。資產經營責任制應把它規範為綜合經營效益指標體系,綜合經營效益指標由三個指標組成:

①、人均生產增加值:用於反映單位在當年新創造的活勞動和物化勞動的價值。考慮到非主觀努力因素,生產增加值不含地勘費安排的離、退休人員工資。考核時,指標核定數以年度計劃為準(核定時已扣除非主觀努力部分),實際數以統計年報為準,另扣除離、退休人員工資。

② 人均總產值:用於反映當年生產經營的總規模。為了便於考核和剔除非主觀努力因素,總產值不含國撥地勘費部分。

③淨資產利潤率(或淨資產節約與淨收益率):用於反映投入資產的獲利能力。在分別計算淨資產和節約與淨收益時,均要剔除非主觀努力部分。上述三項指標按照各自意義的大小分別以3:2:5的比重組成單位的綜合經營效益。

(3)資產經營責任制籤定方式應有所改變,原來是資產經營承包合同,原則上可簽可不簽,現在是資產經營責任書,非簽不可;原來的單位法定代表人稱為主承包人,現在改叫經營責任者;

(4)節約與收益上交方式應不同,原來是定額上交局節約與淨收益,在承包合同中一定三年不變;現在要按資產的一定比例上交資產占用費,以每年年初淨資產實際數為基數計提並按時上交;

(5)獎罰的係數確定不同,原來是以節約與淨收益占全局平均水平的比例確定,現在應以資產規模的大小確定,資產規模越大,獎罰的額度越多,反之則相應減少。這樣,一方面可體現出資產經營責任制這個主題,另一方面,體現了資產規模的大小決定着經營風險和責任大小這一原則,同時,可剌激經營責任者不斷增值,加大國有資產規模。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