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地價
詳解
在世界各地,有些土地的業權是徹底私人擁有,政府無權收回或決定土地的應用方法。但在大部份情況,土地的最終業權屬於國家或統治者,而政府則於需要時代表他們行使這最終業權。在這情況下,政府以諸如土地拍賣、政府批地等方法「賣地」予市民或機構,只是有條件及有限期的批租給「買地」者。買地者可按租借條款於指定的年期(如99年或999年)內以該地作指定的用途(如只可以建倉庫、三層高樓宅等)。而政府賣地的地價(或透過拍賣而決定的成交價)往往取決於該地的指定用途;如農地、商用地、住宅用地等往往有不同的價格。
介紹
但若有一天該土地借有人有意更改土地用途,例如把工業用地或農地重建成商場、住宅等,其必須得最終業主(如政府)的同意,以修訂土地契約中的條款。但因改變地方用途往往會提高土地的價值,故土地持有者須向政府補回當中土地升值的差價,以補回政府當初以較低價格賣出土地的損失。此之謂「補地價金」。
此補地價之金額各地有不同的計算方法。很多時候,此計算工作由政府負責。
香港
更改土地用途
在香港,當改變土地用途時,評估補地價金額之工作由香港地政總署負責,官方名稱為「土地補價安排」。地政總署會交由「估價委員會」或「估價會議」決定某土的補地價金額,而此委員會或會議主席分由地政總署助理署長(估價為五千萬元以下)或副署長出任(估價為五千萬元以上)。而土地持有者往往會對補地價金額有異議,地政總署亦設有上訴機制,以複議之前的計價。
行政長官梁振英曾於2014年的施政報告提出改革補地價金的計價制度,設立「仲裁先導計劃」,引入仲裁機制,解決政府與發展商就報地價金額之分歧,以增加都市更新的速度和提高土地供應。這計劃受到不少非議,如立法會議員李永達就認為仲裁小組有機會在地產商利誘下作不公正決定,帶來嚴重的制度漏洞。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委員、香港仲裁司學會前任主席林濬則認為此制度並不能解決問題,因為這分歧並不基於合約或協議,所以仲裁機制並不適用;反過來說,引入仲裁機制反會帶來行賄的問題(發展商利誘仲裁小組)。[1]政府於九月建議先試行兩年,觀察成效如何再作安排。
參考文獻
- ↑ 南華早報對特首新政策之評論. [2014-11-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