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地价
详解
在世界各地,有些土地的业权是彻底私人拥有,政府无权收回或决定土地的应用方法。但在大部份情况,土地的最终业权属于国家或统治者,而政府则于需要时代表他们行使这最终业权。在这情况下,政府以诸如土地拍卖、政府批地等方法“卖地”予市民或机构,只是有条件及有限期的批租给“买地”者。买地者可按租借条款于指定的年期(如99年或999年)内以该地作指定的用途(如只可以建仓库、三层高楼宅等)。而政府卖地的地价(或透过拍卖而决定的成交价)往往取决于该地的指定用途;如农地、商用地、住宅用地等往往有不同的价格。
介绍
但若有一天该土地借有人有意更改土地用途,例如把工业用地或农地重建成商场、住宅等,其必须得最终业主(如政府)的同意,以修订土地契约中的条款。但因改变地方用途往往会提高土地的价值,故土地持有者须向政府补回当中土地升值的差价,以补回政府当初以较低价格卖出土地的损失。此之谓“补地价金”。
此补地价之金额各地有不同的计算方法。很多时候,此计算工作由政府负责。
香港
更改土地用途
在香港,当改变土地用途时,评估补地价金额之工作由香港地政总署负责,官方名称为“土地补价安排”。地政总署会交由“估价委员会”或“估价会议”决定某土的补地价金额,而此委员会或会议主席分由地政总署助理署长(估价为五千万元以下)或副署长出任(估价为五千万元以上)。而土地持有者往往会对补地价金额有异议,地政总署亦设有上诉机制,以复议之前的计价。
行政长官梁振英曾于2014年的施政报告提出改革补地价金的计价制度,设立“仲裁先导计划”,引入仲裁机制,解决政府与发展商就报地价金额之分歧,以增加都市更新的速度和提高土地供应。这计划受到不少非议,如立法会议员李永达就认为仲裁小组有机会在地产商利诱下作不公正决定,带来严重的制度漏洞。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委员、香港仲裁司学会前任主席林濬则认为此制度并不能解决问题,因为这分歧并不基于合约或协议,所以仲裁机制并不适用;反过来说,引入仲裁机制反会带来行贿的问题(发展商利诱仲裁小组)。[1]政府于九月建议先试行两年,观察成效如何再作安排。
参考文献
- ↑ 南华早报对特首新政策之评论. [2014-11-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