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监察委员会
设立背景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为“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举措” ,根据中共中央下发的试点方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自2017年11月5日起在全国各地推开,在2017年底至2018年初召开的省、市、县三级人民代表大会[1]上产生同级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同时为2018年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做准备。
2013年1月,习近平在参加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时,提出要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2016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首次将“监察机关”与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政机关(人民政府)、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列,在表述上由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提升为与国家机构平行。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7年10月18日,中共十九大开幕,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工作报告中用了百余字讲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提出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2017年10月24日,中共十九大通过了十八届中纪委的工作报告,当中也提出按照中央确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各地推开,组建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监察法、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实现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
2017年10月29日,距离十九大胜利闭幕刚过去5天,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探索实践,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2]监察全覆盖。
2017年11月以来,苏州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的部署,组建“施工队”,设计“路线图”,倒排“时间表”,推进工作有条不紊,务实高效。
设立过程
2018年1月13日,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纪委常委、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马士光为苏州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根据苏州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了苏州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18年1月15日,“苏州市监察委员会”正式揭牌,至此,苏州市、县(市、区)两级监察委员会全部完成组建。
职能职权
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参考文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搜狐,2021-03-12
- ↑ 公职人员三境界,搜狐,2021-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