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總督府文官服裝
臺灣總督府文官服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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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總督府文官服裝是日本統治臺灣期間對官員制服的規範樣式,依官等區分為三種。明治32年(1899年),臺灣總督府公布「臺灣總督府文官服制」以及「臺灣總督府文官服制規則」,同年5月1日施行,時任總督為兒玉源太郎。其後歷經多次的更動與修改,大正九年(1920年)做的修改最大,明顯區分出前期與後期;最大特色為「台字章」的使用,此紋章為日本統治臺灣時期的政府徽章。[1]
服裝區分
總督府文官服裝在官等區分上,依照日本舊時官員階級體制,分為高等官與一般官吏,高等官包含親任官、敕任官與奏任官,判任官則為一般官吏。官吏以外則為官方任用之雇員、傭人等。除了「親任式」天皇親自任命之親任官外,將高等官分為九等。在臺灣親任官只有一人,即為當時的台灣總督。經歷多次新增或是廢除,大正九年(1920年)時,做了大幅度的變更,主要特徵為:將上衣鈕扣改為隱藏式,帽章改為台字章,袖章統一為一條黑帶子。
官等區分
服制施行機關
臺灣總督府、法院、檢察局、州廳、臺灣總督府所屬官署、各學校。
目錄
機關職務徽章
當時除了配戴勳章與記章,臺灣總督府制定「特別徽章」,給所屬職員,表達所在的機關、職務、地位等訊息。
服制規則
- 第一條:臺灣總督府文官的服裝,除非另有規定外,一切依本規則施行。
- 第二條:服裝可做為禮服、常服兩種,穿著配件如下:
- 禮服:正帽,上衣,褲子,肩章,劍,劍緒,手套,下襟,下袖,鞋子。
- 常服:正帽,上衣,褲子,手套,下襟,下袖,鞋子。
- 第三條:在臺灣時,禮服用作為大禮服與通常禮服;常服則為日常辦公勤務時穿著。
- 第四條:夏季服裝為炎熱暑季時所穿著,並可搭配日覆使用。夏季服裝穿著時間:
- 若有特殊狀況,由當地長官報備臺灣總督,認可後方可變更。
- 第五條:夏季時頭盔帽限於常服使用。
- 第六條:四月一日到十一月三十日,應於帽子加上日覆。
- 第七條:戶外(屋外,工場,機關室,汽車,汽船,倉庫)從事測量,調查,檢查,稅務,作業,工事者,夏季常服的衣褲用灰色。
- 第八條:長劍應用劍帶上的掛鉤帶吊著,並將劍帶繫於上衣之下。
- 第九條:劍緒應纏繞繫於長劍的劍柄上。
- 第十條:刪除
- 第十一條:勳章與記章得配戴於服裝上。
- 第十二條:手套為白色,常服時限用灰色或是褐色。
- 第十三條:下襟與下袖為白色。
- 第十四條:鞋子為黑色皮革製,夏季服裝時則為白色。常服遇雨天時應穿著長靴。旅行或是職務上之必要時,可穿草鞋與腳袢。
大禮服
大禮服除了臺灣總督府服制中的禮服以外,同時尚有日本的,為明治時期仿燕尾服樣式製作,依官等不同而在服裝與帽子的刺繡、飾毛、鈕扣、標線、顏色上做區別。
規則適用對象
服制規則通用的其他職務 廳警察醫,監獄醫,監獄藥劑師,鐵道醫,鐵道藥劑師,鐵道醫院主事,遞信保健技師,遞信保健技手,專賣局醫,腦務手,刑務所教師,作業技手,國民學校準訓導,判任官待遇者。
- 另有訂定服制規則的職務
警察官,法院判官,法院檢察官,法院書記,稅關職員,稅關監吏補,監獄職員,女監職員,專賣局食鹽監視員,米穀檢查員,鐵道職員,官國幣社以下神社幣帛供進使,神官神職服。
- 各機關的服制若有其他變更,上呈臺灣總督,許准後即可施行。
總督府府報公告
明治
明治三十二年(1899年)03月10日 公告敕令第三十九號:天皇許可臺灣總督府文官服制,內務大臣侯爵西鄉從道簽署。臺灣總督府文官的服制,如表內所列訂,施行日期由臺灣總督決定。
明治三十二年(1899年)03月21日
- 訓令第五十七號:公布臺灣總督府文官服裝規則與服裝備註。臺灣總督男爵兒玉源太郎。
明治四十四年(1911年)05月12日
- 敕令第百四十三號,服制更改:
- 佩劍改分常劍與短劍。
- 外套改分甲種與乙種。
- 服裝備註更動:
- 夏季制服可改為灰色麻布或灰色羅紗材質。
- 頭盔帽只可在常服時使用,限白色。
- 制服可作為禮服或常服用。
- 常服時肩章與長短劍的使用,由臺灣總督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