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啟主選單

求真百科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股東知情權是漢語名詞術語。

語言文字是一個民族文化的結晶。這個民族[1]過去的文化靠着它來流傳,未來的文化也仗着它來推進,從大約是在公元前14世紀,殷商後期的「甲骨文」被認為是「漢字」的第一種形式[2]西周後期,漢字發展演變為大篆,後秦始皇統一中國,中國文字才逐漸走上了發展的道路,直至今天。

目錄

名詞解釋

股東知情權為法律賦予股東通過查閱公司財務報告資料、賬簿等有關公司經營、決策、管理的相關資料以及詢問與上述有關的問題,實現了解公司運營狀況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業務活動的權利。

股東知情權是一個權利體系,股東知情權並非是股東所享有的單一權利而而是一個權利體系。由查閱公司章程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權、查閱公司會計報告權、查閱董事會會議決議權等一系列權利構成。現代公司實行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分離,股東不直接營運公司事務,股東要對公司事務參與和監管,首先要獲取公司經營的有關信息,只有在獲取了公司經營信息的基礎上,才可能行使對公司的監督權和重大經營決策上,以維護股東的終極利益。從而達到維護股東利益所以可以說股東知情權是實現其他權利的前提和基礎。

從各國公司法對股東知情權的權利範圍看,股東知情權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股東知情權是指股東對公司一切事務有了解知悉的權利,包括查閱公司的會計原始憑證、傳票、契約書、納稅申報書、電傳、書信、電話記錄、電文等文件的權利(如《法國商事公司法》的規定)。狹義的股東知情權是指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權利(如我國《公司法》規定)。

股東知情權的內容

一、股東的絕對知情權。股東對公司章程,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等「三會」決議以及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享有絕對的知情權,公司應無條件地根據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這是股東作為投資人的基本權利。公司的控股股東也不得利用其控股優勢作出對股東上述知情權的任何限制,否則是違法而無效的。

二、股東的相對知情權。公司法對股東查閱會計賬簿的權利作了一定的限制,故股東的查賬權系相對知情權,受以下因素的限制:第一是行使權利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應說明查賬目的;第二是公司有可能以股東查賬的目的不正當為由而拒絕;第三是公司可能對股東查賬後的信息獲取形式予以限制,如只許查閱而不許摘抄和複製等等。

那麼,如何界別股東查賬目的的正當性呢?有的公司法理論認為,之所以設定此項限制是為了防止公司商業秘密的泄漏。我們認為,公司商業秘密被本公司股東知曉並不屬於法律上的「泄密」,公司法如此設置主要是考慮到股東知曉後是否會進一步作出有損於公司利益的行為而不是「知曉」本身。公司在作出拒絕查賬的決定時的合理理由包括:1、是否有證據證明股東存在出賣或泄露公司商業秘密的可能,2、是否存在股東自營或與他人合營與公司有着利益競爭關係的業務等等。但出於對非法信息的保密需要而拒絕股東查賬的,如對有關商業賄賂或偷稅漏稅等信息的記載顯然不能構成合法和有效的拒絕理由。

三、司法判斷是知情權限制條件是否合理的終局機制。股東認為拒絕查賬理由不當的,可以訴請法院審查公司的拒絕決定是否有充分和合理的理由。如果公司舉證不能,則應當判令公司限期提供查閱。且股東的此項訴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因為股東的知情權在公司整個存續期間均享有,不能因為時效的經過而滅失股東的此項權利。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雖未規定股東可以複製或摘抄公司賬簿,但對行使查賬權的股東而言,對賬務信息的合理複製和摘抄是其行使權利的必然要求,司法判決對此應當予以必要的考慮。

股東知情權範圍的界定

公司股東在什麼範圍內享有知情權是各國公司立法所關注的一個核心問題。修訂前的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行使知情權的範圍,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知情權則被規定在第一百一十條。根據舊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能夠行使知情權的範圍主要表現為「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而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則限於「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可見,股東知情權的行使範圍被限定在一個非常狹小的範圍內。

修訂後的公司法分別在第三十四條和第九十八條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知情權做了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第九十八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公司股東的知情權在更大程度上獲得了法律的尊重和承認,修訂前後的公司法在股東知情權問題上的變化主要是:

1、股東行使知情權的範圍與修訂前的公司法相比較,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知情權的行使範圍擴張到「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公司的會計賬簿;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行使知情權的範圍則擴張到「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修改後的公司法能夠使股東更廣泛地了解公司經營信息,更切實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有效地加強對公司事務的監督。

2、在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查閱公司上述文件的同時,還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這樣有利於克服僅僅允許股東查閱公司相關文件所帶來的諸如不能更全面、精確地了解、掌握公司經營及財務狀況的弊端,從而為股東知情權的行使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障。

3、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賬簿查閱權的行使程序和條件有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即「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