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內容簡介
包括1個簡短的序言和7條正文,其中第1條至第4條又分為若干條款。序言以謀求「正義」、「國內安寧」、「共同防務」、「公共福利」和「自由」等口號表達了制定本憲法的目的。第1條規定了立法機關的產生、組織和職權範圍;第2條規定了行政機關的產生、組織和職權範圍;第3條規定了司法機關的產生、組織和職權範圍;第4條規定了有關州的各種事項;第5條規定了憲法修正程序;第6條規定了以前政府債務和條約的效力以及聯邦憲法、法律和州憲法、法律之間的關係;第7條則規定了憲法本身的批准程序。
這些規定體現了「人民主權」或「受限制的政府」的原則,以及與此相聯繫的「法治」、「代議政府」和「多數統治、保護少數」等原則;體現了三權分立、聯邦與州分權以及文官政治等初衷。兩個世紀以來,隨着美國社會的發展,美國聯邦憲法也不斷有所改變。改變的主要途徑是制定憲法修正案,而不是改變憲法正文。這些憲法修正案也構成美國聯邦憲法的一部分。到目前為止,提交各州尋求批准的憲法修正案共有30個,其中有5個一直沒被通過。前10個修正案構成《權利法案》,於1791年生效實行,規定了公民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主要權利和人民從大英帝國那裡獲得的寓於社會內部的主要自由,包括宗教信仰、言論、出版、和平集會和為解除不滿而請願的自由;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和平時期不徵兵;不受無理搜查和逮捕;只有大陪審團參加陪審才能判處死刑;一罪不再審,不得自證其罪;非經法律程序不得剝奪個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非經補償不得徵用個人財產;在刑事案件中,有要求陪審團參加審判的權利,有了解指控內容和與證人對質的權利;在普通訴訟中,可以要求陪審團陪審;不得向公民索取超額保釋金、超額罰款,不得施以殘酷和罕見的刑罰;在憲法裡羅列的這些權利並不構成對人民仍保留的其他權利的否認和輕視;未經各州授權給聯邦,聯邦也未禁止授予各州的權利,分別由各州保留,或者屬於人民。在剩餘的15個修正案中,最重要的是《內戰修正案》、廢除了奴隸制的第13修正案(1865)、確定個人的豁免特權並限制州的活動、確認種族平等的第14修正案(1868)、賦予黑人以選舉權的第15修正案(1870)。第21修正案則取消了規定禁酒的第18修正案。
本憲法是資產階級第一部成文憲法,所確立的原則為大多數西方國家所仿效。
《世界百科名著大辭典》凡例
1.本辭典為書籍文獻的綜合性、科學性和知識性的工具書[1]。選收自然科學、技術科學、綜合性科學、社會和人文科學、文學藝術的各個學科,以及宗教的名著和重要典籍。
2.一部著作,或一篇論文、作品,立為一條詞目。古籍[2]中個別篇章,習慣上認為有特殊意義的,也獨立設目。
3.一部著作一般只在一卷出現。少數著作是幾個學科不可缺少的,在有關各卷互見。互見條目用(參見第 頁)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