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国
缔约国主权国家间就某项事件达成共识并签订相关条约,条约制定国以及自愿加入或者遵守并同意签约的其他主权国家,都属于此条约的缔约国,缔约国是就某项条约共同签订的国家以及后来愿意遵守此条约而签约加入的国家,它是以条约为基础,所有签署的国家都是以条约为共同纲领,简单说,就是签署共同条约并在该条约约束下的国家就是该条约的缔约国。
目录
国际《核安全公约》缔约国
《核安全公约》于1986年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发生后起草,1994年9月20日举行的国际原子能机构第38届大会上,有38个国家的代表在《核安全公约》上签了字,中国代表正式签署了《公约》。签字国还包括奥地利、德国、日本、美国、英国、俄罗斯联邦、法国、巴基斯坦、印度、罗马尼亚、韩国、澳大利亚、阿尔及利亚、巴西、比利时、保加利亚、智利、古巴、丹麦、埃及、芬兰、匈牙利、印度尼西亚、卢森堡、荷兰、波兰、苏丹、南非、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突尼斯、土耳其、乌克兰、瑞典、加拿大、爱尔兰、捷克等。 中国常驻维也纳联合国代表陈士球大使代表中国政府在《核安全公约》上签了字。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总经理蒋心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布利克斯等出席了签字仪式。 陈士球在签字仪式上发表讲话说,《公约》开始签署的第一天就有如此众多的国家签字,这充分显示出各国对《公约》宗旨和原则的坚强支持和充分的信心,以及国际社会对《公约》在提高国际核安全标准方面的重要作用的普遍认识。接着他代表中国政府庄严宣布,中国将严格履行公约的义务,并积极参加旨在加强核安全的国际合作。[1]
《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
《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是一项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国际性公约,于1992年6月1日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起的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在内罗毕通过,1992年6月5日,由签约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签署。公约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常设秘书处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大会是全球履行该公约的最高决策机构,一切有关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重大决定都要经过缔约国大会的通过。 该公约是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旨在保护濒临灭绝的植物和动物,最大限度地保护地球上的多种多样的生物资源,以造福于当代和子孙后代。公约规定,发达国家将以赠送或转让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补充资金以补偿它们为保护生物资源而日益增加的费用,应以更实惠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从而为保护世界上的生物资源提供便利;签约国应为本国境内的植物和野生动物编目造册,制定计划保护濒危的动植物;建立金融机构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实施清点和保护动植物的计划;使用另一个国家自然资源的国家要与那个国家分享研究成果、盈利和技术。 截止到2010年10月,该公约的缔约方有193个。中国于1992年6月11日签署该公约,1992年11月7日批准,1993年1月5日交存加入书。[2]
《罗马规约》缔约国
成立 1998年7月17日,联合国外交全权代表会议通过《罗马规约》,规定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于2002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国际刑事法院也于当天正式成立,总部设在荷兰海牙。根据罗马规约的规定,该法院将主要审理2002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等严重的国际犯罪案件。 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必将有效规制严重的国际犯罪行为。但是在其运行的实际过程中,极有可能与非《罗马规约》缔约国国家主权发生碰撞,引起非缔约国的抵制和规避等消极后果。应该看到,虽然两者存在部分冲突,有关的规定也尚有欠缺。在国际刑事法院以后的实践中,应在维护国际社会秩序和追求国家权力之间寻求平衡点,以维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 大会 罗马规约规定,缔约国大会应在国际刑事法院所在地(荷兰海牙)或在联合国总部 (美国纽约)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并根据情况需要举行特别会议。2003年2月3—7日举行了缔约国大会第一次会议的第一次续会;4月21—23日举行了第二次续会;9月8~12日举行了缔约国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述会议均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 第三届《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缔约国大会在荷兰海牙开幕。与会代表们将在未来5天里就2005年国际刑事法院的预算、第二副检察长的选举、法官选举规程、国际刑事法院与联合国的关系等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 国际刑事法院所在国荷兰外交大臣博特在开幕辞中再次对美国正式退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并单独向一些国家寻求刑事豁免权的行为表示遗憾。他表示,国际刑事法院将根据其法定职责捍卫其公正和独立,并希望《罗马规约》各缔约国继续与美国进行对话。 由于担心自己的驻外官员和军人受到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美国于2002年5月退出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同时,美国还以经济利益相威胁,迫使一些国家与其签定了双边豁免协定,以避免这些国家向国际刑事法院引渡美国军人。美国的这一单边主义行为使国际刑事法院的权威和信誉遭到极大损害,成为缔约国批判的矛头所指。美国仍保留着其《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观察员地位,但它没有派代表参加此次大会。 国际刑事法院院长科奇在工作报告中指出,国际刑事法院已从创立阶段走向开始发挥审判功能阶段。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办公室正在就刚果(金)问题和乌干达北部问题展开调查,随时可以开始审理工作。它们将成为国际刑事法院建立以来最先审理的两起案件。 关于预算问题,科奇在报告中对有关建立应急费用的建议表示赞赏。此外,科奇在报告中还强调了在纽约成立国际刑事法院联络办公室和加强国际刑事法院与联合国合作的重要性。 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立于2002年7月1日。该法院将主要审理自其成立之日后发生的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等严重国际犯罪案件。检察官将在国际刑事法院预审法庭同意之后,应某个国家或联合国安理会的请求或要求对罪犯进行起诉。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因其在罗马订立,又被简称为《罗马规约》,其缔约国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前两届缔约国大会均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本届大会是首次在国际刑事法院所在地荷兰海牙举行。94个缔约国中有80个派代表出席会议。
1998年7月,建立国际刑事法院外交大会(罗马大会)在意大利罗马召开,会议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罗马规约)。罗马规约第 112条规定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缔约国大会。2002年7月1日,罗马规约正式生效。同年9月举行了缔约国大会第一次会议。 参加者 罗马规约所有缔约国均可派代表参加会议;已签署罗马规约或签署罗马大会最后文件的其它国家可作为观察员参加会议;既非缔约国又不具有观察员地位的国家如经缔约国大会同意可应邀派人列席会议。 另外,根据联大有关决议,接到联大长期邀请的政府间组织和其他实体以及曾应邀出席罗马大会或核准参加国际刑事法院预备委员会的有关地区性政府间组织和其他国际机构也可作为观察员参加会议;曾应邀参加罗马大会、在国际刑事法院预备委员会登记或具有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如其活动与国际刑事法院的活动有关,可按有关规则应邀参加缔约国大会的会议。 主要议题和结果 2003年2月举行的缔约国大会第一次会议的第一次续会选举产生了国际刑事法院的18位法官,他们已于同年3月在荷兰海牙宣誓就职。在4月举行的第二次续会上缔约国全体同意由来自阿根廷的路易斯·莫雷诺,奥坎波(Luis MoreaoO— campo)担任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任期从6月16日开始。 2003年9月举行的缔约国大会第二次会议主要审议国际刑事法院活动报告、2004年财政预算、侵略罪等议题,井选举有关机构的成员。 在此次会议上,国际刑事法院院长代表法院向缔约国提交报告,介绍了法院过去一年的活动,称自法官宣誓就职和检察官上任以来,法院各机构在协调彼此工作的同时,为履行各自职能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包括起草《[[]]法院条例》、拟定起诉政策等。 侵略罪特别工作组在此次会议期间首次举行会议。在罗马大会期间,多数国家主张国际刑事法院应对侵略罪行使管辖,但由于各方无法就侵略罪的定义和国际刑事法院对其行使管辖的条件达成一致,于是罗马规约规定:“只有在确定侵略罪定义和管辖条件后,国际刑事法院才能对侵略罪行使管辖。”由于侵略罪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缔约国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侵略罪特别工作组,联合国所有会虽国或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均可平等参加。该工作组由列支敦士登常驻联合国代表担任主席。 此次会议期间,该工作组主要以缔约国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协调员讨论文件为工作基础,同时也考虑古巴于此次会议上提出的提案。各国对侵略罪问题都非常重视,一些国家指出国际刑事法院只有对侵略罪实施管辖,其管辖权才能完整。但各国认识到此问题政治上敏感,法律上复杂,一时难以达成一致。多数国家表示,希望尽可能多国家参加工作组的讨论,并强调侵略罪问题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决。 此次会议还选举产生了一名副检察官、通过了法院2004年年度预算井决定在荷兰诲牙设立缔约国大会秘书处(该秘书处于2004年初开始承担原由联合国秘书处临时负责的秘书处职能)。 中国虽未加入罗马规约,但作为签署罗马大会最后文件的国家,中国作为观察员参加了上述三次会议。缔约国大会将于2004年9月6~10日在荷兰诲牙举行第三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