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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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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权利是中国的一个科技名词。

为什么汉字是方块字,这个问题虽然没有明确的考证,但从古人观察世界的方式中便可窥见一斑。《淮南子·览冥训[1]》说:“往古之时,四极废,九州裂。天不兼覆,地不周载,火炎炎而不灭,水浩洋而不息,猛兽……于是女娲炼五色石以补苍天,断鳌足以立四极。”在古人心目中,“天圆地方[2]”,地是方形的,而且在这四方形地的尽头,还有撑着的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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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绝对权利是一个法律术语。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分为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绝对权利,又称“对世权利”,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

绝对权利的特点

绝对权利的特点是由法律直接设定,义务主体是权利主体之外的所有其他民事主体,体现的是人对物的关系,而不是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处分让受关系,具有非契约性,不局限于法律关系之中。

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的比较

绝对权与相对权的概念是:某种权利所对应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就是绝对权。某种权利所对应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就是相对权。

相对权和绝对权的区分主要义务主体。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有人享有权利,就必须有人承担义务。相对权和绝对权对权利人来看没什么显著区别,但义务人就不同了,绝对权针对的是不特定大多数的主体,具有对世性。典型的就是物权和人身权利,相对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典型的是债权,拥有特定的义务主体。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