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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質押是一個專有名詞。

中國文字是歷史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1]。也是至今通行的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世界上還沒有任何一種文字像漢字這樣經久不衰。 從甲骨文發展到今天的漢字,已經有數千年的歷史。文字的發展經過了甲骨文、金文、大篆、小篆、隸書[2]、草書、楷書、行書等書體演變。

目錄

名詞解釋

票據質押是以票據為標的物而建立的一種質權。票據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包括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票據質押實質上是一種票據行為,該行為通過持票人設立以票據權利為債務擔保標的物的質權來實現。質權成功設立後,質權人可以依法取得附條件行使票據權利的資格,換言之,當條件成就時,質權人可以行使其已經取得的完整、有效的票據權利。質權的設立通常以持票人在票據上記載「質押」字樣並簽章為基礎,通過背書人及持票人對票據的交付來實現。票據質押形式完成並由相關主體交付後被背書人取得質權成為質權人。票據質押權利實現的基礎是票據質押行為的有效性。只有票據質押行為有效,被背書人才能成為質押權人,才能具有正當、有效的質權權。

票據質押的目的

票據質押的根本目的是以票據權利實現的擔保,在債務人不能按期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通過行使票據權利來實現自己的債權。

票據質押的效力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百三十條規定,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即是說:

1、質權人占有質押票據並有權收取孳息;

2、質權人就質押票據享有優先受償權;

3、質權人取得權利保全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