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人類學
社會人類學是一門人類學分支學科,J.G.弗雷澤創建於1908年,過去以非西方的原始社會為其研究對象,已面向現代都市社會,即在強調田野工作重要性的同時,注重某一社會群體的社會結構和社會功能的理論和應用的研究,試圖發現人類社會生活的通則以及組成社會、聯繫人民的社會關係、觀念、價值和信仰等等問題。[1]
目錄
創建簡介
社會人類學(Social Anthropology)是英國人類學家J.G.弗雷澤於1908年為利物浦大學開設榮譽講座時創用的學科名稱。美國稱為文化人類學(Cultural Anthropology)。 西方有把二者合併為社會文化人類學 (Sociocultural Anthropology)的趨勢。
有的學者認為,社會人類學、文化人類學與民族學相當或相近。在歐洲大陸,「人類學」一詞專指體質人類學(Physical anthropology),「民族學」一詞指社會文化方面的研究。
研究觀點
社會人類學家認為,人類社會是一個自然體系,可以從自然法則上予以說明,無需求助於過去的歷史。因此,在方法上,主要是對社會制度諸如親族、婚姻、經濟、宗教、地域組織和年齡組織等進行系統的觀察,從中研究某一社會制度是怎樣起作用的,而不研究它是怎樣產生的。但在英國本土,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不少社會人類學者要求改變過去那種忽視歷史起源研究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