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裂物
爆裂物分为军用、商用、急造及自然四种,军用爆裂物的威力比较大,爆炸性化学品制作的军用及商用爆裂物属于管制物品。
- 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认定的爆裂物:(一)一般所谓爆裂物,系指上述爆炸物之混合物,因急速膨胀爆发,而可于瞬间将人及物杀伤或毁损者,称之爆裂物。
(二)刑法上所谓爆裂物,系指其物有爆发性、具有破坏力,可于瞬间将人及物杀伤或毁损而言。
- 急造则以身边所有的可用物品,以一定比例混合而成。
- 需要具有相关知识及训练才能制作,其威力依混合比例而不同。
- 混合制作过程极度危险,将爆裂物制作方法公布在某些国家是属于违法的行为。
目录
爆裂物在相关法律上的定义与刑责
-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前段规定:“未受允准,而制造、贩卖、运输或持有炸药、棉花药、雷汞或其他相类之爆裂物…而无正当理由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 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也规定:“意图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制造、贩卖、运输或持有炸药、棉花药、雷汞或其他相类之爆裂物…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在司法实务上,最高法院曾经在民国二十二年上字第第四一三一号的判例中对爆裂物下过定义,说法是这样的:“刑法上所谓爆裂物,系指其物有爆发性,且有破坏力,可于瞬间将人及物杀伤或毁损而言”。这见解到目前为止,还是下级法院所应遵守的。
- 在刑法的公共危险罪章中,增订第一百八十六条之一的条文,在第一项中规定:“无正当理由使用炸药、棉花药、雷汞或其他相类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险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因为过失的行为,导致炸药、棉花药、雷汞或其他相类的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险者,也要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金。[1]
发现疑似爆裂物之处置
- (一)“不要碰它”、“更不要动它”:受过良好专业训练的电子技术人员,都可制造出一般处理人员无法摧毁的爆裂装置,若处理不当,在顷刻间极易造成重大灾害。
1、现场人员不可触动任何可疑之爆裂物。 2、不可用手拉动或打开包裹。 3、不可剪割绳索或开启箱盒锁盖。 4、不可用手翻动。 5、不可用金属或利器切刺包裹。 6、不可剪断可疑爆裂物上之任何电线。 7、不可将可疑爆裂物置于水中。 8、现场不可吸烟、点火或将可疑爆裂物置于高温处所。 9、不可将可疑爆裂物置于蒸汽管、输送机或转动轮胎物旁。 10、疏散前应打开所有门窗,以减少爆炸之威力。 11、耐心等待警察人员和防爆处理小组的支援。 12、视情况采远距照相存证(或保留监视画面),提供警方后续侦办参考。
- (二)迅速通报政风处及驻卫警,并请尽速联系警方派员处理;秘书处立即动员消防抢救小组待命,完成紧急应变准备。
1、驻卫警(电话:6100) 2、政风处(电话:7904) 3、值日室(电话:6103)下班时间 4、台北市警察局南港分局(电话:2783-9110)
- (三)由驻卫警架设警戒线实施安全警戒措施,广播通报周知,禁止任何人接近,并立即请示权责长官做必要之人员或重要物资疏散指示。
- (四)通知各单位及清洁人员查看办公处所及公共区域,有无其他可疑物品。[2]
参考来源
- ↑ 叶雪鹏. 爆裂物与犯罪. 法务部. 2005-11-27 [2020-05-26] (中文).
- ↑ 政风处. 发现疑似爆裂物之处置. 卫生福利部. 2018-09-17 [2020-05-26]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