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裂物
爆裂物分為軍用、商用、急造及自然四種,軍用爆裂物的威力比較大,爆炸性化學品製作的軍用及商用爆裂物屬於管制物品。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認定的爆裂物:(一)一般所謂爆裂物,係指上述爆炸物之混合物,因急速膨脹爆發,而可於瞬間將人及物殺傷或毀損者,稱之爆裂物。
(二)刑法上所謂爆裂物,係指其物有爆發性、具有破壞力,可於瞬間將人及物殺傷或毀損而言。
- 急造則以身邊所有的可用物品,以一定比例混合而成。
- 需要具有相關知識及訓練才能製作,其威力依混合比例而不同。
- 混合製作過程極度危險,將爆裂物製作方法公布在某些國家是屬於違法的行為。
目錄
爆裂物在相關法律上的定義與刑責
-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前段規定:「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也規定:「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在司法實務上,最高法院曾經在民國二十二年上字第第四一三一號的判例中對爆裂物下過定義,說法是這樣的:「刑法上所謂爆裂物,係指其物有爆發性,且有破壞力,可於瞬間將人及物殺傷或毀損而言」。這見解到目前為止,還是下級法院所應遵守的。
- 在刑法的公共危險罪章中,增訂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的條文,在第一項中規定:「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因為過失的行為,導致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的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也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金。[1]
發現疑似爆裂物之處置
- (一)「不要碰它」、「更不要動它」:受過良好專業訓練的電子技術人員,都可製造出一般處理人員無法摧毀的爆裂裝置,若處理不當,在頃刻間極易造成重大災害。
1、現場人員不可觸動任何可疑之爆裂物。 2、不可用手拉動或打開包裹。 3、不可剪割繩索或開啟箱盒鎖蓋。 4、不可用手翻動。 5、不可用金屬或利器切刺包裹。 6、不可剪斷可疑爆裂物上之任何電線。 7、不可將可疑爆裂物置於水中。 8、現場不可吸煙、點火或將可疑爆裂物置於高溫處所。 9、不可將可疑爆裂物置於蒸汽管、輸送機或轉動輪胎物旁。 10、疏散前應打開所有門窗,以減少爆炸之威力。 11、耐心等待警察人員和防爆處理小組的支援。 12、視情況採遠距照相存證(或保留監視畫面),提供警方後續偵辦參考。
- (二)迅速通報政風處及駐衛警,並請儘速聯繫警方派員處理;秘書處立即動員消防搶救小組待命,完成緊急應變準備。
1、駐衛警(電話:6100) 2、政風處(電話:7904) 3、值日室(電話:6103)下班時間 4、台北市警察局南港分局(電話:2783-9110)
- (三)由駐衛警架設警戒線實施安全警戒措施,廣播通報週知,禁止任何人接近,並立即請示權責長官做必要之人員或重要物資疏散指示。
- (四)通知各單位及清潔人員查看辦公處所及公共區域,有無其他可疑物品。[2]
參考來源
- ↑ 葉雪鵬. 爆裂物與犯罪. 法務部. 2005-11-27 [2020-05-26] (中文).
- ↑ 政風處. 發現疑似爆裂物之處置. 衛生福利部. 2018-09-17 [2020-05-26]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