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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地方海事局

湖南省长沙市地方海事局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和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湘编办(2005)39号《关于组建长沙市地方海事局(加挂湖南省长沙市航务管理局、湖南省长沙市船舶检验局)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文件精神,由长沙市交通局原隶属的湖南省长沙港航监督处、长沙市港航管理处(副县级全民事业单位)和长沙市航道管理处(正科级全民事业单位)三家水路交通管理单位合并组建成立的正县级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目录

机构简介

主要承担以下十项职能职责:

(一)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全市12条河流、573公里通航水域水上通航环境与通航秩序管理;组织实施水上巡逻、船舶安全检查和水上交通管制;审核水上水下施工安全技术状况;划定锚地和禁航水域,发布航行通告和警告;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

(二)承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职责。负责全市水路运输及运输服务业市场、港口装卸搬运市场、砂石市场、船舶交易建造市场的管理;对辖区37家水运企业、25家水运服务企业及营运船舶实施行政管理,审核发放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运证,监督市场秩序;组织协调水路战备运输和防汛抢险运输工作[2]

(三)承担船舶、船员管理职责。负责全市船舶登记和船舶抵押贷款审核;负责四等以下船员和其他从业人员适任资格培训、评估、考试和发证管理;负责辖区内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的营运检验,船舶图纸审核及建造技术审核。目前,全市有各类船舶1100艘,59.5万余总吨位,其中散货船(含砂石运输船)525艘、集装箱运输船14艘、客渡船和旅游客船185艘、其它船舶376艘;船舶轮驾及相关从业人员1.4万人。

(四)承担港口、码头管理职责。负责对长沙港霞凝、新康、铜官、客运港区等4大客货港区的港口码头建设和经营实施行政管理;对全市港口岸线、水域使用权进行审核;对7个港口作业区、20个客货码头、6个砂石基地码头实施安全监管;调查处理港口生产、设备事故。

(五)承担内河航道管理职责。负责湘江、浏阳河、捞刀河等12条内河航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组织实施等级航道建设和维护性工程;设置和维护除军用航标、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和助航标志,管理和发布航道公告;监督航道水域施工。目前,全市共有航道通航里程573公里,其中湘江76公里为三级航道,浏阳河下游54公里为六级航道、捞刀河下游12公里为七级航道,其余均为等级外航道。

(六)承担渡口渡船管理职责。负责对全市63道渡口、81艘渡船、150名渡工和签单员进行管理,牵头组织对渡口、渡船进行提质改造,对渡运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安全教育和资质许可。2016年全市渡运人数150万人次、渡运机动车辆12万台次。

(七)承担枢纽通航管理职责。负责湘江枢纽通航调度管理,受理船舶的过闸申请,编排船舶过闸次序,维护过闸安全,管理待闸锚地和禁航水域。湘江枢纽从2012年10月试通航以来至2016年底,累计调度4.86万闸次,通过船舶28.5万艘次,运载货物41000万吨。

(八)承担船舶防污染管理职责。负责船舶防污染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组织实施船舶防污染提质改造,监督船舶垃圾、油污等污染物的回收工作,处理船舶污染事故。

(九)承担水上应急救援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水上搜救应急预案,负责发布水运预警信息,组织协调全市通航水域重大水上搜救、沉船沉物打捞、船舶防抗灾害性天气、水域大面积污染的应急处置。

(十)承担非通航水域旅游船舶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对公园、水库、湖泊、漂流场所等非通航水域的旅游船舶及相关从业人员实施安全监管。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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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局宣传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