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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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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程序是是指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文化术语。

汉字是民族灵魂的纽带,在异国他乡谋生,汉字[1]便是一种寄托,哪怕是一块牌匾、一纸小条,上面的方块字会像磁铁般地吸引着你,让你感受到来自祖国的亲切。因为那中国人的情思已经浓缩为那最简单的横竖撇捺[2]

目录

名词解释

清算程序是指在公司解散时,对公司财产、债务进行处理、分配、清理的过程,清算程序主要包括了股东决议、成立清算组、制作财产与资产负债清单、作出清算分配执行方案等环节,最后由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在完成清算后,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

清算程序的具体内容

公司清算是一个过程,法律设置了严格的清算程序:

(一)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三)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四)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五)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六)办理完税证明。

(七)清算公告满三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八)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九)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报股东确认。

(十)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不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

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是指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在破产财产分配已经进行完毕或者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产清算程序到此结束的事实。

许多国家的破产法都认为,破产清算程序不能久拖不决,应在尽可能的条件下快速完成。其原因主要在于,漫长的程序会增加各方当事人的费用成本,而且还会使债权人特别是债务人,因为长期处于“破产”过程中而心力交瘁。现代破产法接受的一个基本理念是,不仅债权人应该尽快地得到公平清偿,而且债务人也应该尽快地从沉重的破产程序中早以得以解脱。因此,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意味着给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其他参与者在破产程序中的故事划上了一个句号。在个人破产程序当中,破产程序的终结还意味着债务的豁免或解除,意味着在商业竞争中失败的诚实的个人其商业生涯的重新开始。总之,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有多方面的意义,重要的是必须保证程序终结的公正性、透明度与可救济性。基于此,各国破产法对清算程序终结的方式、先决条件以及应遵循的步骤作了不同规定。

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四种情形

根据现有的企业破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依据如下四种情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一)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该种情形源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二)经清算,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该情形源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三)全部已到期的债权得到清偿或者由第三人提供足额担保。该种情形源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破产清算程序终结的方式

许多国家的破产法规定,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应由法院以书面裁定的方式正式作出并予以公告。

有的国家的破产法规定,对破产财产应有一个决算报告,即在债务人资产变现和分配后,由管理人召集债权人会议作出破产财产决算的报告。

在破产财产的最后分配完结之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在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分配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件。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也应当作出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要求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还应当予以公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