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價局
浙江省物價局,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8號),設立浙江省物價局。省物價局是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的主管全省價格工作的副廳級行政機構。
目錄
職責調整
(一)進一步放開適宜實行市場調節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減少具體價格的核定。
(二)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和擴權強縣改革中省政府規定應當交由縣(市)政府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的事項。
(三)將收費許可證發放、收費定期審驗和統計、價格評估認證機構和人員資質審核、價格研究等事務性、專業性工作,交由事業單位和協會承擔[1]。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價格監測預警、價格形勢分析預測、價格應急管理職責,提高宏觀調控能力。
2.加強資源環境價格、教育醫藥等民生價格的管理職責,促進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
3.加強成本調查監審職責,提高政府定價的科學性。
4.加強價格公共服務職責,公開價格信息,暢通價格訴求,協調價格矛盾,維護合法價格權益。
5.加強市場價格行為監管職責,制止價格壟斷、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維護正常市場秩序。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價格的法律、法規、規章,根據立法計劃,研究起草價格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 。
(二)貫徹執行國家價格調控的方針、政策,提出全省價格總水平調控預期目標及有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三)貫徹執行國家價格改革、調整方案,擬訂全省價格改革方案及有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全省價格綜合平衡,指導、協調、監督省直有關部門和市縣政府及其價格部門的價格工作。
(五)負責擬訂全省政府定價目錄,制定全省政府定價的有關制度,根據定價目錄分工,制定和調整資源稀缺性、壟斷性商品價格和重要的經營服務、公用事業、公益服務價格。
(六)牽頭制定和調整全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配合財政部門審批管理全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負責制定全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2]。
(七)負責全省價格監督檢查工作,依法實施對價格和收費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依法受理價格行政複議;組織實施全省價格執法檢查。
(八)負責全省市場價格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調查、認定和處理價格壟斷、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指導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價格自律工作。
(九)負責全省價格公共服務工作,宣傳價格法律制度和方針、政策,公開價格信息,開展價格誠信建設,辦理價格投訴舉報,處理價格爭議,協調價格矛盾,維護合法價格權益。
(十)負責全省價格監測預警工作,制定價格監測預警工作制度,定期分析研判價格形勢,及時提出對策建議;制訂全省價格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十一)負責全省價格成本調查和監審工作,制定成本調查和監審的有關制度,組織實施重要農產品成本調查,組織實施政府定價成本監審;根據價格調控監管工作的需要,調查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務的成本費用變化情況。
(十二)負責全省價格認證評估機構的資質確認和價格認證評估人員執業資格的認定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全省價格幹部的業務培訓,以及取得價格專業資格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
(十四)承辦省政府及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浙江省物價局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浙江省物價局關於調整浙江省環境監測專業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法邦網
- ↑ 浙江省物價局行政執法職能及其法律依據,豆丁網,2012-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