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城市規劃師
註冊城市規劃師是一個名詞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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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名詞解釋
註冊城市規劃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後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發(1999)39號文
為保證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有關精神,經研究決定,對長期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的認定,具體辦法如下:
一、認定範圍
從事城市規劃編制、審批,城市規劃實施管理,城市規劃諮詢等相關業務工作,1997年底以前擔任建築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
二、申報條件
同時具備以下二項條件的人員,可申請認定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
(一)學歷和業務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15年;或相近專業本科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
2、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規劃專業大專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或相近專業大專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25年。
3、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規劃專業中專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25年;相近專業中專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30年。
(二)技術資歷和工作業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技術負責人,主持並完成人口規模在50萬以上的大城市總體規劃一項,或中、小城市總體規劃2項。
2、作為技術負責人,主持並完成大城市分區規劃3項。
3、作為技術負責人,主持並完成詳細規劃5項。
4、連續擔任甲級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副總規劃師及以上技術管理職務5年以上。
5、連續擔任負責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部門主要負責人滿5年,且所擔任職務對城市規劃實施管理負有直接責任。
三、認定組織
由建設部、人事部組成「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領導小組」,負責全國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建設部城鄉規劃司。
四、認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由所在單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並附下列材料:
1、《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
2、學歷證明、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原件。
3、單位出具的技術資歷、業務工作業績和職業道德證明文件。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的申報人員進行審核,經本地區、本部門人事部門審核同意後提出推薦名單報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地推薦的人員進行資格初審,提出擬定的人員名單,報領導小組審核。
(四)認定工作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對申請認定資格的人員進行審核,將合格人員名單報建設部、人事部辦理批准手續。
五、上報材料時間
請各地將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申報材料於1999年7月30日前報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實施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後不再進行認定工作。
六、認定要求
(一)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要嚴格按本辦法確定的範圍和程序要求進行審核,並對認定人員實行總量控制。
(二)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認定工作的領導,嚴格認定程序,確保認定工作的質量,對申請認定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地區和個人,一經查實,即行取消該地區或部門的申報權和個人的申報資格。
七、凡是申請認定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均按本辦法辦理。
參考文獻
- ↑ 字母文字的演變脈絡:世界所有國家的字母文字都是同出一源,搜狐,2020-09-11
- ↑ 字體的演變:篆書,搜狐,2020-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