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准备金
法定准备金是“任意准备金”的对称。是指保险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令规定必须提存的准备金。法定准备金的形式一般分为未满期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两种。此外,根据保险业务的性质,还须另外提存各项责任准备金,用以赔付各项确定赔偿或预期应予赔偿的赔款。我国 《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准备金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人身保险准备金和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数额为当年自留保险费的50%,人身保险准备金的数额为当年自留保险费的50%、总准备金的数额为当年交纳各种税款、扣除规定的提留后的全部盈余。 [1]
目录
简介
所谓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结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在现代金融制度下,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以现金的形式保存在自己的业务库,另一部分则以存款形式存储于央行,后者即为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分为“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两部分。 央行在国家法律授权中规定金融机构须将自己吸收的存款按照一定比率交存央行,这个比率就是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按这个比率交存央行的存款为“法定准备金”存款。而金融机构在央行存款超过法定准备金存款的部分为超额准备金存款,超额准备金存款与金融机构自身保有的库存现金,构成超额准备金(习惯上称为备付金)。超额准备金与存款总额的比例是超额准备金率(即备付率)。金融机构缴存的“法定准备金”,一般情况下是不准动用的。而超额准备金,金融机构可以自主动用,其保有金额也由金融机构自主决定。 一般,人们只研究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提高或降低,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业务规模变化,进而对货币供给的影响,而没有研究“法定准备金”运营问题。 虽然“法定准备金”,一般情况下是不准动用,但"法定准备金"也是财富,是财富就可考虑其科学运营的问题,特别是"法定准备金"的长效运营,如果运营的好,会给国家带来很大的好处。 “法定准备金”的特点是典型的规模可测、可控资金,只要“机构专业”,“规模合理”,“科学运营”,就会发挥既能控制“热钱”、“准热钱”,又能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独特作用。
评价
实行准备金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商业银行在遇到突然大量提取银行存款时,能有相当充足的清偿能力。自20世纪30年代以后,法定准备金制度还成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进行控制的一种制度。中央银行控制的商业银行的准备金的多少和准备率的高低影响着银行的信贷规模。这个制度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将吸收的存款全部贷放出去,必须按一定的比例,或以存款形式存放在中央银行,或以库存现金形式自己保持。准备金占存款总额的比重,称为准备率。 通过建立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有助于在流动资产状况发生变动时稳定隔夜利率--缓冲职能;为中央银行提供了准备金需求的一个来源,从而可以补偿通过自发性因素产生的流动性资产供给--流动资产管理职能;可以被作为一种控制货币总量的手段--货币控制职能;可以被认为是中央银行收入的一个来源--收入或税收职能。